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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读本
劳动保护概述
劳动保护概念
广义的劳动保护是指对劳动者各种劳动权利的保护。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对劳动者这些基本权利实施保护,都可以称作劳动保护。
狭义的劳动保护是指对劳动者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保护。一般是指狭义的劳动保护。
消除危险和危害因素,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实现劳动安全卫生。
实现劳逸结合。
实现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保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劳动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
1956年国务院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定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劳动法》专门有三章,即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和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保护》,对劳动保护工作作了基本规定。
劳动保护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劳动保护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措施
劳动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和主要方法
劳动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
劳动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的主要内容
确立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第一位的原则,要尽最大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和职业病的发生。
劳动者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要把贯彻劳动保护法规、充分满足安全卫生需要放在第一位,绝不做有损于安全生产的事情。
当生产任务同安全发生矛盾时,要贯彻“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排除危险和危害后现再进行生产。
在衡量企业工作时,要把安全工作作为一个重工业要内容来考核,安全生产不好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也不能升级。
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要确保劳动保护设施的投入,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尽可能的条件下,实现本质安全。
“预防为主”的主要内容
对事故的预防。
对职业病的预防。
劳动保护的主要方法
技术对策、教育对策、法制对策,这三大对策被公认为是有效防止伤亡事故、实现劳动安全卫生的三根支柱,对我国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现行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方法体现了三大对策的精神: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完善劳动保护管理体制
实行“企业负责”
实行“行业管理”
实行“国家监察”
实行“群众监督”
健全劳动保护法制、完善劳动保护法规体系
不断采用新技术,改善劳动条件
广泛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
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
劳动保护法规建设
劳动保护法的起源和发展
1802年,英国首先颁布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工厂使用童工,年龄不得低于9岁,童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童工不得从事夜班生产,等等。这是最早的劳动保护法,也是现代劳动法的起源。
我国劳动保护法规体系
《宪法》
《宪法》是根本大法。《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宪法》的这一规定,是我国劳动保护立法工作的基本依据。
法律
《劳动法》对劳动保护作了基本规定,为我国劳动保护法规体系的建设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矿山安全法》是全面、系统规范我国矿山安全工作的一部法律。《刑法》对严重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从而保证了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行政法规
国务院相继颁布的三大规程、五项规定、《尘肺病防治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行政法规,依据《宪法》和《劳动法》确定的原则,对劳动保护的具体政策、制度、责任以及重要的安全卫生标准和管理要求,作了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1997年8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条例》共六章四十八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以《劳动法》为依据,突出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保护
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确定“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劳动保护管理体制
体现《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精神,加强和规范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企业劳动保护管理
企业劳动保护职责
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劳动保护职责,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将企业的劳动保护职责归纳为四个方面
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行业、本市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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