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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签派员训练课程 Reduced Vertical Separation Minimum RVSM 简介 80年代初,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成立专门小组,开始探讨有关航空器垂直飞行间隔标准问题; 经过各种风险评估后认为:在FL290以上空域飞行的最小垂直间隔从600米(2000英尺)缩减到300米(1000英尺)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可以满足预定的安全标准; 使空域容量大大增加,并且能够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 有关定义 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空域: 是指在飞行高度8700 米(29000 英尺)和飞行高度12300 米(41000 英尺)之间使用300 米(1000 英尺)最小垂直间隔的任何空域。RVSM 空域是特殊资格空域,运营人及其运营的航空器应当得到局方的批准方可进入。空中交通管制机构通过提供航线计划信息告知RVSM 的运营人。 发展现状 有关管理机构 HMU:Height Monitoring Unit APARMO:Asia Pacific Approval Registry and Monitoring Organization MAAR:Monitoring Agency for Asia Region 我国现状 根据ICAO的安全标准,参照国际上多年分析和研究的结果,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实施RVSM运行的经验和有关规章,结合我国民航的实际情况和管理体系,中国民航总局制定了实施RVAM运行的我国民用航空运营人和航空器的有关规章。 CCAR-91(一般运行与飞行规则) 公司RVSM 运行机构 FOC 飞行部 维修工程部 安监部 公司RVSM 运行人员 飞行人员 飞行签派人员 飞机维修人员 各运行机构管理人员 公司RVSM运行机型和区域 机型 B737-300/400/800 B767 区域 南中国海 欧洲 远东(2005/9/29) RVSM 运行的申请内容 包括下列内容: (1) 经批准的RVSM 维修大纲,根据本附录的要求列出了RVSM 航空器的维修程序。每个大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i) 定期检查、功能飞行试验和维修检查程序,并有可接受的维修方法,以保证持续达到RVSM航空器的要求。 (ii) 质量保证大纲,旨在确保航空器检测设备持续的精度和可靠性,以确定其符合RVSM 航空器的要求。 (iii) 航空器重新达到RVSM 要求的程序。 (2) 对按照CCAR-121 部和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运行的申请人,应提交驾驶员初始和复训训练大纲。 (3) 政策和程序。按照CCAR-121 部和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实施运行的申请人,应提交能确保安全运行RVSM 的政策和程序。 验证和演示 运营人以局方规定的方式,提供证据证明: (1) 有能力运行和维修其申请批准的在RVSM 空域里运行的各航空器或航空器组。 (2) 每个驾驶员充分了解RVSM 要求、政策和程序。 航空器的批准 (a) 如果局方认为航空器符合本节的规定,可以批准该航空器的运营人进行RVSM 运行。 (b) 申请人应提交适当的数据包以取得航空器的批准。 (1) RVSM 航空器组或没有归组航空器的识别; (2) 适用于该航空器的RVSM 飞行包线的定义; (3) 用于表明符合本节所适用的RVSM 航空器要求的文件; (4) 为确保获准使用该数据包的航空器满足RVSM 航空器要求而进行的合格性检测。 (c) 所有航空器的高度保持设备。 (1) 该航空器应当装备二个独立的高度测量系统; (2) 该航空器应当装备至少一个自动高度控制系统: (3) 航空器应当装备有高度警告系统, (d) 高度测量系统误差。 RVSM的运行 (a) 申请批准在RVSM 空域里运行的人员,应当在发给空中交通管制的飞行计划里说明有关RVSM 运营人和航空器的状况。各运营人应当通过适当的飞行计划,证明其对所飞航线的RVSM 适用性。 (b) 应当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在发给空中交通管制的飞行计划里说明运营人或航空器已获准进行RVSM 运行,或能在要求批准RVSM 的航线或地区运行: (1) 运营人已得到局方的批准允许进行此类运行; (2) 该航空器已获批准,并符合有关条款的要求。 RVSM空域中非RVSM运行批准的飞机的运行程序 在高度层分配时,获准RVSM运行的航空器将获得优于未获准RVSM运行的航空器。 在RVSM飞行高度层内飞行的非RVSM运行批准的航空器与所有其它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标准为2000英尺。 在RVSM区域内飞行的非RVSM运行批准的航空器应当使用专用的术语。 可以许可非RVSM运行批准的航空器上升至FL410并在此高度层以上飞行,或者下降至FL290并在此高度层以下飞行,但航空器: ?不得以小于航空器的正常上升下降率上升或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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