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劳资关系矛盾中的协调作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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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劳资关系矛盾中的协调作用 摘 要 在经济改革速度越来越快的年代,作为劳动经济关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劳资矛盾也日益显现。劳资关系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态势,在各类经济性质企业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2010年5月17日佛山南海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公司数百名员工因对工资和福利不满而停工并提出重整工会的倡议,这一系列事件将劳资关系矛盾凸显的趋势非常清楚地表现了出来。工会作为企业员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必须认真研究当下的劳资矛盾冲突,发挥在劳资关系矛盾中独特的协调作用,有效地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关键字:工会; 劳资关系矛盾; 协调 引 言 劳资关系矛盾,是指受雇者与雇主之间的冲突与合作。劳资关系矛盾,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矛盾,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必经之痛”。劳资矛盾始终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障碍。因此,认识新形势下劳资矛盾的形态和特征,化解劳资矛盾,特别是发挥工会在劳资关系矛盾中独特的协调作用,成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新形势下劳资关系矛盾的形态和特征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劳资关系成为非常普遍的一种社会关系。但与此同时,由此引发的劳资关系矛盾越来越多。特别是在2008年新的《劳动法》的颁布下,劳资纠纷呈增长态势。2008年和2009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中劳动者申诉案件数为650077件,比2007年(325590件)同比增长99.76%。2009年劳动争议案件与2008年基本持平,为627530件。 分析近几年劳资矛盾现象和数据,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 劳资关系矛盾呈普遍性 在经济转型期和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内劳资关系矛盾在加剧,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增长,具有普遍性。 劳资关系矛盾呈多样化 在因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资矛盾不断上升的趋势外(2008年受理争议原因为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案件同比分别上升106.57%和106.77%),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也不断出现,如拖欠工资,拒付加班费,内部承包,工伤待遇,缴纳社会保险金,失业待遇等等。除此之外,劳资关系矛盾的主体也呈现出多样化趋势,涉及农民工,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增加 据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08年受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当时人数为502713人,同比上升84.97%。同时,受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为21880件,同比上升71.15%。如富士康事件和本田罢工事件,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众多、社会敏感度大,同时又是弱势群体,一旦处理不及时或者不利理想,就会使得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劳资关系矛盾趋向激烈的原因分析 劳资关系的不平等性 有人认为市场化后的劳资关系,契约自由,来去自由,市场自己可以对劳资关系进行调节。但是,市场化的平等只是形式化的平等,实际上是不平等的。由于资本的稀缺性,劳动者一直处于从属地位,这种从属不仅表现在工作上,还表现在社会地位上,相互关系上。在企业中,资方处于绝对强势地位,劳方则处于弱势地位。职工在企业的处境取决于资方的善良程度,善良的老板会给予劳动者较多的尊重和关心,不善良的老板则相反,职工稍不小心,就会面临被训斥甚至被解雇的结局。再者,劳资关系要协调,减少矛盾发生的不必要性,最根本的就是需要劳资双方地位的平等。而在现实情况下,劳资双方存在着事实的不平等性。在不平等之下,即使在企业内部建立了集体谈判制度等有关规则,也未必能达到劳资关系矛盾减少的目的。 企业经营者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民主意识薄弱、操作失当 一些企业在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或政策时,不按民主程序办事,不尊重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漠视职工的民主权利,操作不规范,常常出现随意处置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出台无理制约职工的措施,有些经营者在制定设计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或政策时,不以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企业内部政策代替法规,使劳动合同、劳资关系出现明显缺陷。更有甚者,个别经营者以降低劳动力成本为目的,采用不签劳动合同、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克扣劳动报酬、延长工作时间不支付工资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手段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起劳资关系矛盾冲突加剧。 法规体系不完善,法规宣传、执法方面不到位 虽然我国已颁布《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但其法律运行的有效性依然有待检验。从这些法律颁布后,大量劳动者的权益仍然不断受到侵害的实际来看,我国有关劳动关系的立法和执法滞后,使得劳动关系的弱势一方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未能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我国劳动关系的立法和执法需要完善和加强。 同时,法律宣传普及不够,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权的意识以及不理性的解决办法时有发生。另外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意识差,源头上难以遏制劳动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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