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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一、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
二、 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三、 每项工程施工前,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四、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五、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
六、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动火、设备内作业、电气检修等必须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七、 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八、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高压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九、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十、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火;雨季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十一、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十二、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
十三、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
十四、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十五、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十六、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十七、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1.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良好。
2.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塔吊、龙门吊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十八、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
十九、 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
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二十、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二十一、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二十二、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二十三、对外安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的处罚:
1、未遵循备案规定的,给予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处罚。
2、违反危险品存放保管规定的,给予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处罚。
3、 违反作业规程的,给予施工单位罚款500元至1000元处罚。
4、违反文明生产规定的,给予施工单位200元至500元处罚。
5、 违章用电的,给予施工单位500元至2000元处罚。
6、违反烟火、动火管理规定的,给予施工单位2000元至10000元罚款处罚。
7、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给予施工单位500至5000元罚款处罚。
8、 发生由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9、发生轻微事故的,给予施工单位500元处罚。
10、发生重伤或伤害两人及以上事故的,给予施工单位2000元至5000元罚款处罚。
11、发生死亡、火警火灾事故的,给予施工单位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动火作业的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火焰及炙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具体包括: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熬沥青、电炉作业
3.打磨、锤击金属物件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4.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或畜力车进入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或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第一百三十二条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除锅炉用火外,其他固定动火作业用火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本部门经理批准,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临时动火作业分三级,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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