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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论文摘要]:防治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现状主要原因、建筑施工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建筑施工噪声的控制与对策施工噪声防治。是一类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噪音是一类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
噪声是一种主观评价标准,即一切影响他人的声音均为噪声,无论是音乐或者机械声等等。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凡是影响人们正常学习,工作和休息的声音凡是人们在某些场合“不需要的声音”,都统称为噪声。如机器的轰鸣声,各种交通工具的马达声、鸣笛声,人的嘈杂声及各种突发的声响等,均称为噪声。
从物理角度看,噪声是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 随着城市的进程及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的噪声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是城市人口稠密地区的建设项目施工中产生的噪声污染,不仅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而且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形象。工程施工单位与周围居民因噪声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群众投诉日渐增多。如何加强城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污染,给居民一个宁静的生活环境,已成为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1]、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现状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力度不断加大,随之而来的建筑施工的噪声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是城市人口稠密地区的建设项目施工中产生的噪声污染, 已经成为环境投诉的热点问题。就新城区而言,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投诉已经占所有环境信访量的80%以上,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虽然在治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方面,执法人员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随时处理投诉的基础上,还不定期集中力量在施工季节进行拉网式检查,但效果并不理想,未经备案的违法夜间施工屡禁不止,工地周围的居民颇有怨言。如何加强城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污染,给居民一个宁静的生活环境,已成为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主要原因
建筑施工场所受限。随着城市发展,现阶段城区建设多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拆房建房”形式出现,造成施工场所大多数在人口稠密区,由于其场地一般都比较狭窄,而且四周都有居民和单位,受噪声污染直接。
建筑施工单位存在对噪声污染危害认识不足,相关法律知识欠缺,主观上缺乏噪声污染防治意识。从日常管理情况看,部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对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环节十分重视,噪声污染防治意识不强,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施工安排不科学,往往不能在晚22时以前完成当天的作业任务,造成施工延期,影响周围群众的休息;二是施工场地设置不合理,没有考虑将高强度噪声污染放置在距居民区相对较远处;三是在噪声防治上不愿投入,未设置必要降噪屏障,减少噪声;四是对施工人员管理不到位,大声喧哗,车辆鸣笛现象多有发生。
环保法规与地方要求冲突,增加了噪声扰民的可能性。政府为改善城区交通拥堵状况,规定每日6时至20时大型车辆不得驶入二环以内道路,违反者将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罚,造成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土方清运作业,材料运送车辆只能在20时以后进行。《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除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外,禁止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上述两种作业显然不在规定之内,但每天2个小时的作业时间,加上堵车和往返路途,客观上讲,无法满足城市建设需要。造成施工单位在这两方面违法施工普遍,群众信访集中。据统计,此类信访占建筑施工噪声扰民信访总量的30%以上。
环保部门在查处违法施工行为过程中存在困难,影响了治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效果,不能根治污染问题。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惩处手段单一,且难以执行。取证难。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现在的法规要求是由在施工环节中最低一级的具有法人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然而在实际过程中往往出现多处分包、层层转包、主体不明等现象,这一现象在工程的土方作业阶段和桩基阶段更为普遍。这就造成了建筑工地有关的排污申报制度不能很好地落实,从而在具体执法取证过程中,环保部门在认定应承担责任的施工单位时有不小的难度,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同时,在查处违法夜间施工行为时,一些工地大门禁闭,让执法人员无法顺利进入,或者在执法人员进入工地现场,亮明身份后,施工人员拉下电闸一哄而散。工地现场负责人员不承认自己的身份,现场制作的执法文书无人签字,为以后行政处罚的执行难埋下伏笔。
是执法文书送达难。在经过一番努力完成取证工作后,环保部门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文书,在送达过程中,施工单位或推托负责人不在,或拒不签收行政处罚文书,为行政处罚的顺利执行制造障碍。
是执行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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