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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革命的”到“中国的”法律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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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编辑部各位同仁:拙作系应《人民论坛》之邀约而撰写,但后来仅仅被摘录其中一部分发表。作为一个整体被脔割,以致支离破碎,十分惋惜。因此投给贵刊,希望还一个原貌全貌。希望支持!希望借贵刊一隅!谢谢!范忠信 从“革命的”法律体系到“中国的”法律体系 范忠信 一、现行法律体系的革命属性 当今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革命的”法律体系,是在革命后的政治废墟上建立起来的一个新法律体系。第一,这一法律体系的建立基础,是通过推翻旧政权的暴力革命途径获得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推翻了国民党领导的政权(而国民党政权也是通过暴力革命推翻清王朝建立的)。在“彻底砸烂”旧的国家机器的情形下建立的法律体系,与旧政权体制内延续情形下建立的法律体系是有根本不同的。第二,这一法律体系是以彻底废除“旧法统”确立新法统的方式建立起来的。1949年新中国宣布废除“伪法统”,废除“六法全书”体系并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就是这一新法律体系的起点。所谓“法统”,就是法律制度“正朔”(正统性、合法性)传承脉系。我们宣布彻底斩断自辛亥革命开始逐渐建立的一个自称上承尧舜禹下效欧美日的“法统”,而宣布“一边倒”地绍传(续接)从巴黎公社到十月革命形成的一个域外苏维埃新法统,这才有了今日中国法律体系。第三,这一法律体系的内容,无论是精神原则,还是具体规范,都贯穿了彻底革命(直至灵魂革命)以“脱胎换骨”改造中国的理想。这里的革命,近指对康梁孙黄以来的“旧民主主义”路线的革命,远指对儒家纲常仁政思想为灵魂的“中华法系”的革命。 这就是我们今日所见到的中国法律体系。如果说我们已经初步建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那主要是从“革命”意义上讲的,但不一定是从“中国”的意义上讲的。 从“革命”的意义上讲,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是今日才形成的。可以说,自中共领导的人民革命政权始建之日起,社会主义革命的法律体系就开始形成或已经形成。1931-1935年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就已经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苏维埃组织法》、《惩治反革命条例》、《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司法程序》、《裁判条例》等一系列部门法典或单行法规,还有以党的政策纲领指示等形式发布的一系列关于行政、司法、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事宜的国家强制性规范,贯穿了工农革命或社会主义精神,其内容互相配套,其内在逻辑关系或逻辑体系也十分清楚,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个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尽管不完善)。从那时到今天,这一法律体系不是从无到有,而是从小到大、从简到繁、从粗到精、从初级到科学。 所以,历史地看,我们不必因为今日有了“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就以为“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了。我们真的不必沾沾自喜。因为,要以精英主义改造中国的思路制定一个“革命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也许不一定是最难的事。真正最难的,是在轰轰烈烈的革命摧毁之后再建成一个“中国的”、“民族的”法律体系。 二、革命法制的中国精神之忧 “汤武革命,顺天应人”。传统意义上的政权革命,中国历史上发生过很多次。从商汤、周武,到刘邦、项羽、朱元璋,包括陈胜、吴广到李自成,都是革命。那些革命所革除的,只是“命”或“天命”(上天的委任状),只是在禅让、世袭之外以暴力方式更换领导人或政权而已,一般不会发生法律制度的真正革命。五千年中国法律制度体系,一直是自然传承沿袭并逐渐进化着的。所以,自尧舜禹到元明清,虽然经无数次直接间接革命或改朝换代,但一直有一个法律精神理念暨法律规范框架的传承脉系绵延不绝,从未如古代玛雅文明、赫梯文明那样中断或灭绝过。即使是孙中山先生领导的对君主专制宣战的辛亥革命,也仍声称要绍述尧舜禹汤文武周孔,也不曾宣布要彻底废除或灭绝以儒家思想为灵魂的“道统”“法统”。唯独我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革命运动,一度毅然以五千年传统为耻辱,宣布与五千年中华文明彻底决裂,宣布民族精神象征孔子为妖魔,宣布“孔孟之道”为民族桎梏,主张“火烧经史子集”、“砸烂孔家店”,主张“破四旧”(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实行“文化大革命”,企图“在一张白纸上画必威体育精装版最美的图画”……。这样一来,我们新政权的法律体系建设,唯恐沾上了中华传统文化所代表的“中国”气质。从此开始,法律制度上的“中国”,仅仅只剩下政治的(政权和人民)、地理的(山河疆域)含义,而几乎没有文化或精神的涵义了。 在那种“文化革命”大背景之下,我们惯于把一切中国传统的东西都看成是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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