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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依法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 三、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当事人就特定的案件有资格起诉或者应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当事人。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手段,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五、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即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定原因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其承担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六、当事人的追加 当事人追加,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一种活动。 第二节原告和被告 一、原告和被告的概念 原告即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二、原告和被告的特征 原告和被告具有以下特征: 1.原告是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2.被告是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 的人。 3.原告与被告处于相对的地位。 三、谁有资格成为民诉当事人 1.自然人和法人 2.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 (1)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①私营独资企业能作为当事人。对于个体工商户(也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②能作为当事人的合伙只限于合伙组织,即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关联知识: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当事人: 条件: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②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引起的诉讼。 (4)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二)谁是本案的真正当事人(正当当事人) 1.通常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适格当事人。 2.例外: (2)第一类: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①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③破产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25条);④清算组(《公司法》第185条);⑤清算人《合伙企业法》⑥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公司法》第152条);⑦遗产管理人;⑧遗嘱执行人;⑨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2)第二类: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三)具体案件中常考的当事人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1)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①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②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③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2)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①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②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人为共同诉讼人。 (3)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是当事人: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②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表见代理除外);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4)机动车使用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50、52条 ①由实际使用人作为被告。因租赁、借用、买卖、盗窃、抢劫或者抢夺。 ②但租赁、借用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使用人与所有人是共同被告。 ※(5)校园事故《侵权责任法》第4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①通常侵权人,作被告。 ②学校与侵权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必须一并诉讼。条件: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2.行为人对他人的行为负责 (1)雇主作为当事人,雇员不是当事人:《侵权责任法》第34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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