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价值链课件要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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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企业无息借款 是否需要补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用银行贷款出借,借款利息属于与收入无关,不得扣除。 如果用自有资金出借,没有征税依据 董事长个人向银行助业借款后 再借给公司使用的涉税问题分析 农业银行 董事长 酒店 地产公司 1.营业税问题 2.收取的利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江苏地税局关于个人代企业向银行借款收取的利息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4]188号) 企业以反担保形式或个人资产抵押形式由个人向银行贷款,所贷款项交由企业使用,应支付的利息由企业付给贷款的个人,再由个人全额付给银行。由于在整个借贷过程中,个人并未取得所得,因此上述情况下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贷款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议以个体户名义借款 信托投资公司15%利息可否扣除? 国税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2011年第34号公告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注:土地增值税扣除规定,按同期商业银行利息扣除 第四模块:投资业务 问: 如果看好一个公司前景,准备投资孵化后转让,是个人投资股权好还是法人投资好? 假设投资收益净赚1000万 个人所得税200万 企业所得税250+个所税150=400万 1.转让股权前是否需要先分红? 法人股转让先分红的规划 甲方齐鲁石化,乙方泰山公司 乙方资产1亿、负债6000万、法人股东注册资金1000万,未分配利润3000万。 净资产4000万 计划1: 股权转让价格4000万 法人股东转让纳税=(4000-1000)×25%=750万 结论:转让必须先分红,法人股分红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个人股转让分红的处理问题 甲方齐鲁石化,乙方泰山公司 乙方资产1亿、负债6000万、个人股东原始投资1000万,未分配利润3000万。 净资产4000万 计划1: 股权转让4000万 个人股东收益3000万 个所税=600万 个人股转让不必事先分红 因为转让与分红都是税率20% 2.股权收购后原账面利润 转增个人股本问题 股权收购纳税分析 甲方个人,乙方泰山公司 乙方资产1亿-负债6000万=净资产4000万 净资产=实收资本1000+未分配利润3000 转让价格≥4000万 未分配利润3000一并转让 泰山公司账务处理 股权变更: 借:实收资本A 贷:实收资本B 个人转增资本: 借:未分配利润 3000 贷:实收资本B-- 3000 借:未分配利润 2500 贷:实收资本B-- 2500 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 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 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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