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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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三月 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 文 本 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 (文 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区划目的】 天津市是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将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海洋是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要依托,随着滨海新区被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天津滨海新区确定了“依托京津冀,服务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努力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逐步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的发展定位。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更好发挥天津滨海新区在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天津滨海新区将承担起服务和带动区域发展的重任。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以及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步伐的加快,对海洋资源利用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全国海洋功能区划,针对天津市海域自然资源、环境状况、地理位置等自然属性,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地划定海洋功能区,为政府部门在规划、开发、管理、保护海洋方面提供科学的依据,协调各涉海行业之间的用海行为,维护海洋开发秩序,依法进行全市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实现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海洋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 【区划依据】 本区划编制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 (三)《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 (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 (五)《关于发布〈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通知》(国海发[2002]30号); (六)《国家海洋局关于组织开展沿海省、市、自治区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发[1998]227号); (七)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 (八)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九)《关于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84号); (十)《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17108—2006); (十一)《海洋功能区划图件绘制技术规程》(国家海洋局2000年); 本区划编制参考的主要规划: (一)《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 (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三)《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年); (四)《天津市国土规划》(2002—2030年); (五)《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2010年》; (六)《天津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2003—2010年)》; (七)《天津港总体规划》(2004年)(交通部、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天津市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的综合研究》(2003年)(天津市滨海委); (九)《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 》。 第三条 【区划目标】建立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实现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满足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海洋的需求,为建设海洋经济强市提供科学依据。 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逐步调整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历史用海项目,规范海洋开发秩序。至2010年,所有海域使用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进一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区划时效】 本区划有效期到2010年。 第五条 【区划原则】 本区划遵循的原则是: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 (三)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洪安全; (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第六条 【区划范围】 本区划范围包括:潮间带、浅海、海岛和依托陆域四部分。界定原则是: (一)海域范围为海岸线与118°08′E经线和38°32′N纬线所包围的区域,局部地区(一号锚地)到118°14′E。区划海域面积约3000km2,海岛面积约0.015 km2; (二)依托陆域部分根据天津市实际情况只涉及与海域功能紧密相关的盐田区、港口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等区域; (三)与河北省相邻的区域按照《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重叠1km。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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