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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还是“微搏”.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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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还是“微搏”      摘 要:如今,微博已成为人们交流信息,发表评论和记录生活的重要渠道。作为一种分享和交流平台,其更注重时效性和随意性。因此,在满足了现代社会人们追求效率与信息化需要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后果,微博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就此类侵权行为提出一些法律思考如下:试行微博的内部实名制;合理采纳双方收集的证据。   关键词:微博侵权;新媒体;法律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1-0099-02   一、概述   微博,即微型博客(MicroBlog),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最早也是最著名的微博是美国的twitter。2009年8月,新浪正式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微博自此进入了中文上网主流人群视野,2013年上半年,新浪微博注册用户达到5.36亿。而腾讯微博注册用户在2012的第三季度就达到了5.07亿。可见微博覆盖人数之广、发展速度之快。微博成员可以在微博上晒心情,发照片,与朋友、陌生人甚至公共账户进行互动。由于对微博缺少监管,问题也就随之而来,微博上涉嫌抄袭、侵权等的争议也愈炒愈烈。因而,面对微博如此广大的用户群体,完善法律法规,引导微博发挥正面作用、减少侵权争议,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微博侵权案例回顾   从2010年开始,微博侵权现象逐渐凸显,2011年微博侵权事件愈演愈烈,影响较大的有国内微博侵权第一案“360董事长周鸿侵权,被判赔金山8万,同时又在新浪、搜狐、网易三大网站的微博首页连续7天刊发致歉声明。”2011年7月9日下午,“童话大王”郑渊洁发布了一条微博:“我写围脖一年多,脖文几乎一字不改被带V的人拿走署上自己的名字发出,这是头一次。”以针对微博用户名为“方雨007”在没有注明出处或者@原作者的情况下复制粘贴其微博。这在微博上又引发了“140字是否有版权”的热议。2012年8月,浙江首例微博侵权判决生效案被告赔万元网上道歉。被告五金企业的经理沈某因业务纠纷而发表发表《税务部门是老赖和骗子的帮凶》,继而网友大量转发评论,导致了原告方工具公司的信誉遭到严重破坏,继而引发了这起网络侵权案件。以上所谈及的微博侵权事件均是与公共人物相关。此外,微博对普通人的名誉权、人格权,对企业名称权、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如2013年4月23日,武汉中院终审判决发微博的男子刘某侵犯他人名誉权成立,需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这是武汉第一例因网络微博引发的名誉侵权案。由此可见,国内微博侵权现象日益严重,微博俨然成了一个战场,不论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公民,在微博侵权中都开始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对于这类新媒体而言,微博还是“微搏”,这已成为一种社会问题。   三、微博侵权原因分析   (一)技术的发展与道德观念缺失   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让每个人开始有了发出自己声音的平台,但只有微博的出现才使得草根的意见不仅得到真正表达的机会,而且得到了广泛传播的可能。一个人就是一个媒体,一种传播信息的源头。这的确加深了人与整个社会的信息联系,满足了人们对于效率与信息化的追求,但由此全面肯定微博的现实意义,就有可能陷入技术决定论的泥沼。技术的社会展现使人们不得不面对技术的价值与伦理道德问题。微博的出现导致道德消隐,在微博这一虚拟平台下,对人们道德带来负面影响的不仅是依赖于自我中心主义的话语任性,还有身份隐匿产生的对网络镜像的虚拟感。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并没有引导人们从技术观念上加以正视,反而使人们模糊了虚与实的边界,也在意识上模糊了网络违法与现实违法的边界,导致了非理性行为如侵权的大量发生。   (二)网络侵权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就目前来看,我国在处理网络侵权案件时一般适用《侵权责任法》、《民法》和《刑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此外还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由此看出国内并没有针对微博侵权的专门法律法规。这就不利于对受侵权方的全面保护,同时也是因为法律上的缺失,导致微博用户在使用微博时不自觉甚至不自知而对他人权益造成了侵害。   四、新媒体时代的维权   由于技术的发展,新兴媒体的出现,当人们还沉浸在这一新兴媒体带来快捷便利生活的同时,却没有意识到自身或者他人的权利也正在受到侵害。微博问题是网络法律问题的缩影,网络法律问题是现实法律问题在网络世界的缩影。由于微博用户法律意识不够强,对哪些行为构成侵权认识模糊,另外,人们普遍认为言论自由意味着虚拟网络的绝对自由,因为网络本身鱼龙混杂,可以为所欲为,因此,在目前看来,遭受侵权后,大部分受害者通常采取口诛笔伐的方式进行维权,只有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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