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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目录[javascript:void(0)隐藏]1、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view/52235.htm?fr=ala0_1/view/52235.htm?fr=ala0_1/view/52235.htm?fr=ala0_1/view/52235.htm?fr=ala0_1/view/52235.htm?fr=ala0_1/view/52235.htm?fr=ala0_12、中国电子企业协会采购分会 /view/52235.htm?fr=ala0_1/view/52235.htm?fr=ala0_1/view/52235.htm?fr=ala0_1/view/52235.htm?fr=ala0_11、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view/52235.htm?fr=ala0_1/view/52235.htm?fr=ala0_1/view/52235.htm?fr=ala0_1/view/52235.htm?fr=ala0_1/view/52235.htm?fr=ala0_1/view/52235.htm?fr=ala0_12、中国电子企业协会采购分会 /view/52235.htm?fr=ala0_1/view/52235.htm?fr=ala0_1/view/52235.htm?fr=ala0_1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view/52235.htm?fr=ala0_1编辑本段]1、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view/433218.htm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view/433220.htm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签署背景 200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2003 年10月17日,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在澳门正式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六个附件文本。双方就全部内容达成一致,主要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以及贸易投资便利化三个方面。  2004 年10月27日,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共同主持召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并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4 年10月29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在澳门召开。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历史意义CEPA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成功实践,是内地与港澳制度性合作的新路径,是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里程碑,是我国家主体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内地第一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议。 CEPA具有自由贸易协议性质,是中国国家主体与其特别行政区之间签署的/view/43176.htm自由贸易协议性质的经贸安排,带有明显的自由贸易区特征。从宏观角度看, CEPA的基本目标是:逐步取消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经贸合作水平。  主要特点  1. CEPA是一个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议,内容丰富,领域广泛。CEPA是内地迄今为止商签的内容最全面,开放幅度最大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香港与澳门实际参与的唯一的自由贸易协议。其内容质量高,覆盖面广,在短时间内结束谈判并付诸实施,为内地参与其他双边自贸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起到了开创性的作用。  2. CEPA既符合WTO规则,又符合“/view/20523.htm一国两制”的方针。CEPA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实行的开放措施完全符合/view/1249.htmWTO规则。CEPA签署后,港澳地区仍维持其/view/99828.htm自由港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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