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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
为做好辖区内国控、省控、重金属排放等重点污染源及市直管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单位及市直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三)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国控、省控、重金属排放等重点污染源(含城镇污水处理站),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市直管企业每月检查1次。对有违法排污情况或信访投诉的污染源加密检查频次。
(二)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及夜查。针对环境突出问题,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加大夜查力度,每月不少于1次。
(三)专项检查。开展涉水、涉气等专项行动检查。
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查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检查排污口规范化情况;通过移动执法系统,规范开展现场调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根据检查内容,制定详细检查方案计划,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开展检查。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实施现场检查,突出精细化监察要求;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对重点污染源单位进行反馈,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市环保局。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由局法规宣教科审查。
(四)督促整改落实。市环保局对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以督促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重点污染源单位存在问题的,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企业作出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相关设施设备、罚款等处理决定。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及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
(六)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
(七)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1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
(二)重点检查。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前准备工作,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情况、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现场检查装备配备等。
(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认定运行正常的,结束现场监督检查。
(四)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
(五)经重点检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
五、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拍照、录音、录像、仪器标定或者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
(二)使用快速监测仪器采样监测。必要时,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或者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结果。
(三)要求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进行技术测试。
(四)封存有关样品、试剂等物质,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测。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及“三同时”
验收制度的监督检查
为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确保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环评审批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新建、改建、扩建或已建成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三)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是否已经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
(四)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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