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章程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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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章程 2011年10月14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心理卫生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Association for Mental Health , 缩写CAMH。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科普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发展我国心理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和提高全民心理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全国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界等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心理卫生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培养儿童、青少年的健全人格,预防心理疾病,维护心理健康,提高全民的心理素质,为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本会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常设办事机构设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活动,提高人民的心理健康水平、社会适应功能及道德品质,防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心理卫生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心理素质。 三、开展心理卫生相关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四、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专职和兼职心理卫生工作者。 五、编辑、出版、发行心理卫生的学术专著和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六、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卫生领域的科技项目,科技成果评价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专业技术标准制定。 七、开展各类公益性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业务。 八、促进民间心理卫生国际科技合作和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组织科学研究与考察。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心理卫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推荐和表彰心理卫生科技人才,以及在心理卫生领域里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包括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境外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一)普通会员 1、从事心理卫生相关工作,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任职资格者。 2、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及相关学科高等院校毕业,从事心理卫生相关工作者。 (二)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职称,具有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热心支持协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三)境外会员 境外心理卫生专家,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心理卫生事业有 重要贡献者,或非心理卫生学界的境外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心理卫生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二、单位会员 具有一定心理卫生专业人员、支持本会工作的医疗、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入会程序 普通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本会的分支机构、会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心理卫生协会可根据本会理事会的授权,或接受理事会委托,接受普通会员的入会申请,并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资深会员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名单,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聘任。 境外会员由本会专业委员会和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授予证书。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备案。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加盖单位印章,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条 各类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培训等; 3、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可终身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并可免费获取本会年度活动计划、总结和所在专委会论文汇编。 三、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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