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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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2016年5月20日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性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的桥梁和纽带,是协助政府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与家庭和谐幸福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第四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不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党派、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五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结合本国国情,按照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作为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成员,遵守其章程和有关决议。 第六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对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人士和集体,可授予荣誉称号,予以表彰。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助政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优生优育、性与生殖健康、家庭保健等知识,教育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九条 组织开展生殖健康咨询、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和流动人口服务等,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和家庭发展能力。做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特殊家庭的生活、生产、生育扶助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做强生育关怀行动品牌。以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其他组织的合作,更好地服务于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 第十条 维护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倾听群众意见,反映群众诉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动员、引导会员和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十一条 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增强自身科学发展能力,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 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为计划生育协会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第十三条 深化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相关组织的联系,在交流研讨的基础上,开展务实合作。 第十四条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对外宣传,在性与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家庭发展等领域和相关国际事务中积极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完成党和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公民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批准,并向县级计划生育协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个人会员;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入会,须书面申请,经其登记地或实际所在地计划生育协会批准,并向上一级计划生育协会备案,发给证书,成为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证、团体会员证书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统一样式。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享有同等权利,其权利是: (一)优先享受计划生育协会的帮扶救助和相关服务,接受表彰和奖励; (二)参加计划生育协会会议、培训等活动; (三)听取并审议本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提出撤换、罢免不称职的计划生育协会理事的建议; (六)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在行使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权利时,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或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履行同等义务其义务是 (一)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遵守本章程,执行计划生育协会的决议; (三)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的活动,促进计划生育协会任务的完成; (四)主动联系身边的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依规向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缴纳会费; (六)不得利用会员身份从事有损于计划生育协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第条 (一)要求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批准其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 (二)违反本章程,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计划生育协会活动,且拒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个人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团体会员法人资格消灭的,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会员退会 第四章 志愿者 第二十条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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