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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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一般采用招标、投标的形式进行。 招投标应遵循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 合同的形式有两种: 1.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整个建设工程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签订总承包协议,由承包人对整个工程负责。 2.由发包人分别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实行平行发包,各自负责。 (一)建设工程的分包与转包 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依法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建设工程的转包是指施工单位以赢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分包合同法律适用 依《合同法》和《建筑法》,签订分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分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3.分包人须具备相应的建设资质条件,且只能分包一次。 一、承包人的义务 二、 发包人的义务 《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 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定优先权。法定优先权应遵循的规则: 1.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建设工程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三、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勘察设计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二、勘察设计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的承担 一、建设施工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建设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其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 9.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相互协作条款 二、 施工人(承包人)的责任 一、 建设监理合同的概念 建设监理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取得了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监理单 位签订的,为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内容 1.工程名称。即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的名称。 2.工程地点。即所监理的工程位于的具体位置、地点。 3.监理职责。即监理单位应对业主承担的义务。 4.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监理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监理单位监理酬金的计取方法,支付监理 酬金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等内容。 另外,其他与费用有关的事项,如第三人对监理单位的收费、有争议的发票的解决、独立的审计等,也需详细定明。 * *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 效力 第三节 建设勘察设计合同 第四节 建设施工合同 第五节 建设监理合同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关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因此第287条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与一般承揽合同的区别: 1.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2.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4.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订立 (一)建设工程的分包与转包 (二)分包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效力 一、承包人的义务 二、发包人的义务 三、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容忍义务:承包人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必要监督,对发包人的检查,承包人应予支持和协助。 2.通知义务:即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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