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保函008-反担保(保证金质押)合同(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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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BB/YJL/4054 反担保(保证金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与银行办理此项业务的法律常识; 2.您已经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悉知其含义; 3.您确认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 4.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签署本合同,并且知道签署本合同后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5.您已经确知提供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虚假文件资料,及不履行本合同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7.请您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8.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河北银行具体经办行咨询。 出质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质权人(乙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说明:本合同中的□表示选择,选中者划×,不选者须划○。 鉴于乙方与 (下称“保函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出具保函协议》或《转开保函协议》(下称“主合同”),并同意依照主合同约定出具或委托第三方出具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下称“主合同项下保函”),甲方愿意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条 保证金专户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 (币种) (金额大写)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保证金专户名称: ;保证金专户账号: ;开户银行 。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列利率标准对保证金计息: 。利息由乙方直接计入甲方保证金专户,也为乙方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如保证金专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函金额 、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保函申请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 (金额大写)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保函申请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主合同或主合同项下保函变更 一、如果主合同签订后,实际出具的保函与主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包括保函金额),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担保责任。 二、如果出具的保函未约定确定的保证金额或保函有效期,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担保责任。 三、主合同项下保函出具后,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保函申请人同意增加保函金额或延长保函有效期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条款或主合同项下保函发生其他变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担保责任。 四、当事人变化 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保函申请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五、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相关手续。 六、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一、若保函受益人(或受乙方委托出具保函的第三方)提出索赔,而保函申请人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未备足资金,或者保函申请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其他义务,乙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二、乙方根据前款约定进行划收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划收的时间和金额。 三、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 四、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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