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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侦查制度的新发展
郑 曦(对案件的侦查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是否能够发现案件真实和最终的判决结果,这一点即使在极其强调审判中心地位的美国也不例外。由于侦查权常常涉及对突发案件作出反应、追缉逃逸嫌犯等紧急情况,出于控制犯罪的需要,必须赋予警察相当的权力行使空间;而另一方面由于侦查程序具有相对封闭性和秘密性的特征,此阶段也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时期,因此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也是刑事侦查制度中最为核心和重要的价值。如何平衡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是世界各国构建其刑事侦查制度都必须首要考虑的问题。对此美国采用的是以宪法修正案为纲,以成文法律为目,以司法判例(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为指引的模式。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与公民权利关系最为密切的是被称为“权利法案”的前十条修正案,其中涉及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是第四至第八修正案。与刑事侦查制度有关的主要是第四和第五修正案,这些修正案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并入适用各州,因此成为全美各个法域刑事侦查制度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均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刑事侦查制度的成文法律。但由于美国的普通法传统,实际上对于刑事侦查制度影响最大的当属联邦最高法院以宪法修正案为依据并通过案件判决而阐发出的各个规则,以妇孺皆知的“米兰达规则”为代表的这些规则从根本上塑造了美国刑事侦查制度的实际运作模式。因此可以这么说,宪法修正案奠定了美国刑事侦查制度这座大厦的基石,但其究竟呈现出何种面貌则主要取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加砖添瓦。
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刑事侦查制度的实质影响力,法院内九位大法官的立场和观点常常左右了侦查制度的走向。2005年,布什总统提名约翰????G?罗伯茨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职位,又提名塞缪尔?阿利托接替奥康纳大法官的职位,联邦最高法院内保守派的实力大大加强。2009年,苏特大法官退休,奥巴马总统提名的索托马约尔史蒂文斯大法官退休艾琳娜·卡根接任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的新任大法官保守派和自由派罗伯茨首席大法官、斯卡利亚大法官、托马斯大法官和阿利托大法官组成了保守派阵营,而布雷耶大法官、金斯伯格大法官、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和卡根大法官组成自由派阵营规定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关于这一条款衍生出了许多争论,例如保护对象、保护范围等等,但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不受“无理”搜查扣押。虽然“无理”一词甚为模糊,在实践中颇难把握,事实上不同法官对此的认识也千差万别,但这一条款本身却是没有任何例外的。第四修正案的后半段通常被称为“令状条款”,根据该条款,欲签发一个搜查或扣押令状,必须满足几方面条件:第一,合理根据;第二,宣誓或代誓宣言的保证;第三,详细记载于令状上的搜查扣押地点和对象。其中“合理根据”是一个难点,对于合理根据的标准众说纷纭,但人们都承认有无合理根据是签发令状的关键。与“合理性条款”不同,“令状条款”并不是一个刚性的无例外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在案例的审判中创设了一系列令状要求的例外。
第四修正案的搜查扣押制度涵盖了许多内容,如搜查住宅体表搜查警犬嗅寻建立起来的,因此常被人称为“特里规则”。通过,确立了以下规则:如果警察看到了某种反常的行为,从而根据其经验导致其产生了犯罪行为即将发生且其遭遇的该人可能有武器并具人身危险性的结论,在调查过程中他向对方表明了警察身份并进行了合理的询问,仍不足以排除其对自身和他人安全受到直接威胁的合理怀疑,为了保护警察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警察有权对该人进行有限的从其衣服外面的搜查,以找出可能被用于攻击警察的武器,上述搜查属于合理的搜查,且搜查获得的武器可以在后续程序中作为不利于该持有人的证据使用。对“特里规则”进行了限制,确定了截停时拍身搜查的界限:截停时拍身搜查只能以保护警察和周围的人为目的,而不能任意将其扩展到以收集证据为目的。
2009年,联邦最高法院对约翰森案作出判决,对截停和拍身搜查规则作出了调整,该案主要涉及的是警察因为交通违法案件而暂时扣押汽车时是否有权对车内乘客进行截停和拍身搜查、以及对乘客进行截停和拍身搜查需在何种时间和空间条件下进行的问题。
亚利桑那州警察在某帮派活动猖獗的地区对一辆汽车进行了执照检查,发现该汽车由于汽车保险方面的原因已被暂停登记,而这构成了民事违法。在执行检查时,警察并没有任何理由相信车内乘客有犯罪行为,但警察认为其中一名乘客约翰森的衣着使其看上去像是帮派成员,便开始对其进行询问,随后又要求其从车内出来。经过询问后,警察怀疑约翰森可能携带武器,于是对其进行了拍身搜查,从他腰间发现了一支手枪。于是约翰森被指控非法携带枪支,并被陪审团定罪,而亚利桑那州上诉法院推翻了对约翰森的定罪,案件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案件的争议点在于警察对约翰森的拍身搜查是否具有合宪性。联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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