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的和谐思想与自然无为之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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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和谐思想与自然无为之道 文化中国-中国网 老子,字聃,今河南鹿邑人,曾长期任“周守藏室之史”,孔子曾多次向他请教。后退隐,著《老子》(《道德经》)。老子的思想体系可以说是以形而上的道为根本依据,以“道法自然”为宗旨,以自然无为为纲纪,以依道修身为中介,以治国安民、实现社会和谐和人生理想为归宿的理论大厦。关于社会人生和谐及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以及关于自然无为和依道治国的思想,是老子思想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老子哲学可以说是以“道”为本体的社会人生哲学,其中关于“和”的思想和关于自然无为的思想是其核心内容。现在就这两个问题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 一、老子关于“和”的思想与实现和谐的途径 一般认为老子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与道合一或“同于道”,然而道是最高的和谐体,因而归根结底老子追求的最终价值和最高境界是“和”或和谐。“和”或“和谐”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理念和价值取向。我们看到,先秦其他各家的学说均以社会政治生活为论述的中心,其中的和谐思想局限于构建人与人和人与社会的理想化关系,而老子及道家的和谐思想则在论域上作了进一步拓展,在人与人和人与社会的关系和谐之外,又多论及个人的身心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国际关系的和谐,从而构成了社会和谐理论的完整系统。一般认为老子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与道合一或“同于道”,然而道是最高的和谐体,因而归根结底老子追求的最终价值和最高境界是“和”或和谐。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老子哲学是和谐哲学。 (一)老子认为,和谐是天地万物的常态,不和谐是暂时的;社会人生的不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不和谐主要是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从历史长河看,这种现象也是暂时的;世界上存在两种状态的“和”,应维护好,处理好。老子说:“和曰常,知和曰明。”(《老子》五十五章,郭店简本。以下凡引《老子》,不再标注书名及章次)意思是说,“和”是天地万物的常态,能认识和谐是天地万物常态的,就是明达事理。老子认为“和”是道的本质性体现,与此相反的阴阳完全对立的状态不是道的从而亦不是事物的常态。关于“和”是天地万物常态的论断,已为天体史、地球史、生物史所证明。老子说:“天之道,其犹张弓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而奉有余。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这是说,自然界的规律是趋向平衡和谐的,而进入私有制社会以来,人类社会在总体上是不和谐的,这是因为“损不足而奉有余”的原则大行其道。但是,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不和谐不但不是自然界的常态,而且不是人类社会的常态,因为从人类历史长河看,私有制的存在不过是一个小插曲。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按:道依次所”生“的一、二、三,皆是”道“在形而上范围内的展开)。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在这个基本图式中包含着两种状态的“和”:一是道及其所“生”的“一” 阶段的“和”,这种“和”是尚未分化的混沌状态的“和”;二是在“二生三”之后,“冲气以为和”的“和”,这是对立面经过交感激荡后所实现的和谐状态。“和曰常,知和曰明”是说知道上述两种状态的“和”是事物的常态,从而尽力维持第一种“和”,在阴阳完全对立的情况下,努力促成第二种“和”的实现的行为,才是明智的。五十五章说的“精之至”、“和之至”的含德之厚的赤子,二十八章说的“复归于婴儿”,就是要人们力图保持或复归于道的未分化的“和之至”的状态,亦即所谓返本复初。在不可能做到的情况下,也要努力促成第二种“和”,以实现新的和谐,而不应听任事物长期处于尖锐对立的状态。显然,老子对“和”的这种区分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老子深刻地揭示了天地万物及社会人生和谐的内在机制。和谐是一个对立统一的概念,是矛盾双方相互关系的特殊形态。没有对立面的“冲气”与“磨合”,就不能实现和谐。“万物负阴而抱阳”是说天地万物及社会人生都包含着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对立面,概莫能外。阴与阳的对立统一乃是一切事物的固有属性,以为有阴而无阳或有阳而无阴,就如同以为有上而无下或有下而无上一样,是不能成立的。“冲气以为和”中的“冲气”,并不是一种气体,而是指统一物内部对立面之间的相互排斥、相互斗争、涌摇激荡、对立统一的机制,“冲气”不过是对此种机制的形象化表述;“以为和”的“和”是说对立面的涌摇激荡或斗争作为一种机制作用于事物而达到了对立面之间某种程度的协调、平衡、和谐或融合。矛盾双方相互排斥和相互作用使事物实现了某种和谐,即“冲气以为和”。总之,老子这里所讲的“和”是一个对立统一概念,它是以“负阴而抱阳”即事物对立面的共同存在为前提,以“冲气”即对立面的相互排斥、相互斗争、涌摇激荡为基础、关键环节、必要条件和内在动力的“和”。没有差异、矛盾、对立和必要的斗争,就没有对立面的统一与和谐,也没有对立面的转化。因此,和谐不是无矛盾,而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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