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制度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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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制度改革 ——全县耕地占用税政策培训班讲稿 沅陵县乡镇财政管理局 瞿良福 2010年4月 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的要求。同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减免税”。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启动了耕地占用税制度改革。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公布并实施。2008年10月29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1月12日起正式公布施行。 一、耕地占用税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对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曾经起到了积极的调节作用。但在随后的二十多年中,我国经济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调节职能的发挥受到了严重制约,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低,已经无法达到这一特定目的税种保护耕地的目的。据有关方面统计,1998~2007年,我国耕地减少了近 耕地占用税征管实务操作解析 ——全县耕地占用税政策培训班讲稿 沅陵县乡镇财政管理局 瞿良福 2010年4月 为贯彻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帮助征收机关人员尽快熟悉《办法》的内容,确保全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顺利进行,下面就耕地占用税征管实务操作解析如下: 例一:沅陵县人民政府2008年申请建设用地500亩(其中耕地400亩,其他农用地100亩),并由沅陵县国土部门代表沅陵县人民政府统一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此时纳税人应如何认定? 答:此种情况应认定沅陵县国土部门或沅陵县人民政府为纳税人,向其征收耕地占用税。 按照我国现行用地审批制度,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应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提出年度用地计划和用地申请,分批次逐级上报至国务院进行审批。获得批准后,再由建设用地人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没有建设用地人的,由申请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或国土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批次用地纳税人的认定有明确规定。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明确: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上述案例中,沅陵县国土部门代表沅陵县政府统一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该文件中没有标明建设用地人。因此应认定用地申请人,即沅陵县国土部门或沅陵县人民政府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例二:沅陵镇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7年10月申请建设用地100亩,2008年2 月,沅陵国土站通知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该外资企业应否纳税?答:该外资企业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按照修订前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其占用耕地不需缴纳耕地占用税。 2008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耕地占用税条例,明确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列入纳税人范畴。新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而条例细则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如下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沅陵外镇某外商投资企业2 008年2月收到国土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通知,其纳税义务于此时发生。因此时该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例三:官庄镇养殖企业占用10亩耕地建设猪舍,对其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此案例涉及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耕地是否纳税问题。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按此规定,占用耕地建房的,不管是否用于农业生产服务,均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官庄镇某养殖企业所建猪舍占用耕地,虽属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但如其已构成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若其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则不需缴纳耕地占用税。 例四:官庄镇某养殖企业占用3亩园地建设猪舍,对其应如何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应视同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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