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毕业论文意思自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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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论意思自治原则学院(所、中心)(以下为黑体三号字)专业名称姓名学号导师姓名职称年月目 录一、意思自治原则概述1(一)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源头1(二)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理论主张2(三)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探析4二、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展5(一)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扩展6(二)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扩展7(三)意思自治原则在司法管辖领域的扩展8三、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8(一)权利主体的限制9(二)权利客体的限制10(三)权利变动的限制10(四)权利行使的限制11论意思自治原则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它支撑起了整个私法法域的制度之设计和价值之根植。意思自治原则源流渊远,蕴含着深厚的文化积淀和精神底蕴,并以其特有的时代使命和历史意义最终被原则性地确立下来。本文主要是在对意思自治理论源流、相关理论主张及其基础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上的扩展和限制现状。关键词:意思自治;扩展;限制一、意思自治原则概述(一)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源头意思自治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私法自治”。所谓私法自治,即为私法领域内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根据乌尔披亚努斯(DomitiusUlpianus,约公元170年~228年)的意见,私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可以变通法律。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论及“诺成债务”的时候明确写道:“关于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契约,债务以当事人的同意而成立。上列各种契约,其债务的缔结只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的说法,乃是因为其缔结既不需要文书,也不需要当事人在场;此外,也没有必要给予某物,只须进行该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同意即可。”“以诺成方式缔结的债务因当事人表达相反的意思而消灭。”诺成契约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当事人的意志,这是私法领域上的一个进步。优帝《学说汇编》所说:“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这是私人意思自由也即意思自治的在罗马法中的体现。到了1804年颁布的《拿破仑法典》,在有关契约的问题上,无论是契约的成立,还是契约的效力,无论是契约的解释,还是契约的解除,都主张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准。这与罗马法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法国法以实证法的形式明确了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主导地位。德国法中对意思自治作了高度的概括与抽象,从意思表示到负担行为、处分行为进而到法律行为,由法律行为到私法自治,达到了一种精巧化、体系化的高度。在立法实践上,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第三章法律行为的规定基本上是意思自治在实证法上的体现。法德两国以实证法的形式明确了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主导地位,意思自治也就成了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二)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理论主张我国学者对意思自治多涉及自治的涵义、范围、生活关系或法律关系的自由创设、国家对私人事务的不干涉等内容。多称之为“私法自治”,比如苏永钦先生认为:“私法自治始终是支撑现代民法的基础,它的经济意义可以上溯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伦理内涵则又源于康德的理性哲学中的自由意志。私法自治是私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成者,正如法律关系所要创造和维系的经济关系。”我国学者江平、张礼洪在概括意思自治的涵义时从三个层面加以梳理。从法哲学、法社会学层面理解,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可大致定义为:每一社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从公私法划分层面上理解,意思自治指私法自治,又称私权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之适用,即私人协议可变通私法。从冲突法层面上理解,意思自治指当事人有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之准据法的权利。冲突法为不同法域的私法冲突,故此层面上的意思自治应理解为私法自治的反映。在私域的范围内,只要不违反法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个人意志自由地创设民事权利义务,包括取得权利和行使权利的自由、选择利益争端的解决方式的自由等等。上述学者的主张在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内容上看与“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称谓在涉及的内容上并无本质的差异。笔者以为就本质而言,意思自治作为一种法哲学理论,认为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意思自治的实质是在法律预定的空间范围内由法律关系主体依照自己的意愿去设计权利义务的的分配结构,并认肯此种行为以及产生的后果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人包括国家没有正当的理由和程序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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