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强化剂标准-0426han.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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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营养强化物质使用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养素在食品中的强化原则、食品营养强化物质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物质品种、使用范围及食品终产品中的含量。本标准适用于所有食品中营养强化物质的使用。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Z 21922 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营养强化:指为了增加食品中的营养成分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素和其他营养物质。 强化食品:指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加入了一定量的营养强化物质的食品。 营养素:指食品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缺少这些物质,将导致机体发生相应的生化或生理学的不良变化。 营养强化原则 食品营养强化物质的使用包括强制性强化和自愿性强化两种。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强制性强化: 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有相当规模的特定人群出现某种营养素的缺乏,且通过强化营养素可以改善营养素缺乏的状况,可以通过强制性强化在此地域内向营养素缺乏人群提供强化营养素的食品; 添加到食品中的养素水平不会营养过量或者不均衡。强制性强化措施与国家营养政策相一致,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愿性强化: 有证据表明当某些人群由于饮食习惯或其他原因可能出现某些营养素的摄入量水平较低或缺乏,需要增加该种营养素的摄入; 有证据表明添加营养素可以改善上述营养素摄入水平低或缺乏导致的健康影响; 用于弥补食品在正常加工、储存时造成的营养素损失; 替代食品的营养。 营养强化物质的使用要求 营养强化物质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添加到食品的营养应在常规的贮藏、运输和食用条件下保持质量的稳定,并能够被人体吸收利用; 添加营养强化物质的强化食品应人群的营养状况; 营养强化物质的使用不能导致过量或不均衡不得鼓励与国家营养政策相悖的消费模式; 营养强化物质在食品中范围、最终含量;来源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婴幼儿配方食品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及来源应符合附录的; 强化载体的选择原则 强化载体的选择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选择目标人群普遍消费的食品进行强化; 我国居民膳食指南不推荐大量食用的食物类别。 质量规格标准 所使用的营养强化物质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标准。A(规范性附录):食品营养强化物质使用规定 附录B(规范性附录):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物质化合物来源名单 附录C(规范性附录):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营养素化合物名单 C.1 矿物质来源名单 C.2 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维生素来源 C.3 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其他成分名单 C.4 已批准可使用在婴幼儿食品中的其他成分及批准使用量 附录D(资料性附录)营养强化载体的食品分类系统 附录E(资料性附录)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E.1 能量和蛋白质的RNIs及脂肪供能比 E.2 常量和微量元素的RNIs或AIs E.3 维生素的RNIs或AIs E.4 某些微量营养素的ULs 附录F(资料性附录)营养素的风险等级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食品营养强化物质使用规定 名称 可使用的食品分类及名称 终产品中的含量 食品分类号 食品类别/名称 L-盐酸赖氨酸 06.03.01 小麦粉 1-2g/kg 06.0 粮食和粮食制品(除外06.01原粮) 1-2g/kg 15.02 配制酒 0.3-0.8g/kg 氨基乙基磺酸(牛磺酸) 01.0 乳及乳制品 0.3-0.5 g/kg 06.02.02 大米制品 0.3-0.5 g/kg 06.03.02 小麦粉制品 0.3-0.5 g/kg 06.04.02 杂粮制品 0.3-0.5 g/kg 06.06 即食谷物 0.3-0.5 g/kg 14.02.03 果蔬汁(肉)饮料 0.4-0.6 g/kg 14.03.01 含乳饮料 0.1-0.5 g/kg 14.03.02 植物蛋白饮料 0.06-0.1 g/kg 14.04.02.02 风味饮料 0.4-0.6 g/kg 14.06 固体饮料 110-140mg/100g 15.02 配制酒 0.1-0.5 g/kg 16.01 果冻 0.3-0.5 g/kg 左旋肉碱 01.03.01 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和部分脱脂乳粉)和奶油粉 300-400mg/kg 14.02.03 果蔬汁(肉)饮料 600-3000mg/kg 14.04.02.02 风味饮料 600-3000mg/kg 14.03.01 含乳饮料 600-3000mg/kg γ-亚麻油酸02.021.01 植物油脂 20-50g/kg 01.0 乳及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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