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救济功能的立法体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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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救济功能的立法体现——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三十七期实录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上传时间:2010-12-13浏览次数:5946字体大小:javascript:NYSfont(19)大 javascript:NYSfont(14)中 javascript:NYSfont(12)小内容提要: 9月26日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利明教授应邀做客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在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修远楼225教室做了题为“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的精彩演讲。法学院杨晓青教授、李延荣教授、李立众副教授、徐阳光老师、喻文光老师,国际学院办公室主任齐晓丹老师,以及在苏就读的2009级、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和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近200人参加了本次论坛。徐阳光老师担任主持人,杨晓青教授担任评议嘉宾。 王老师的讲座内容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为何要强化侵权法的救济功能;二是侵权法的主要制度及其体现的救济功能。王老师在讲座中特别强调,现代侵权法是以受害人为中心构建起来的。法律尤其是民法不能仅仅关注逻辑上的满足,更应的体现对人和个体的关爱,体现了民法学者的人文情怀。 王老师认为,在侵权法的救济和预防两大功能上来看,救济功能是侵权法的首要功能。原因在于:第一,符合现代法治的内在需要。第二,关爱弱者,突出对受害人保护的需要。第三,从法律的分工来看,侵权法主要是救济法。第四,符合我国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的不发达的现实需要。王老师列举了侵权责任法中的八项制度规定,来说明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包括:(1)保障权益范围上具有宽泛性,体现了救济的需要和中国特色。(2)侵权责任法第17条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3)监护人的责任问题。(4)产品责任中损害概念的扩张。(5)侵权责任法对发展风险抗辩的限制。(6)环境污染中“损害”概念的扩张和违法性要件的否认。(7)交通事故中的多元化救济机制。(8)高度危险活动责任向严格责任的回归。 在提问互动环节,同学们结合侵权法的规定以及自己的学习体会,纷纷向王老师请教问题,王老师均一一耐心回答。 最后,杨晓青教授对王利明教授的讲座进行了精彩的点评。杨老师认为,侵权责任法以救济功能作为最主要的功能,这涉及到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我国保护人权立法思想,这说明民法和宪法是内在统一的。其次,责任人的范围超过了行为人的范围,这说明民事责任的社会性在不断地扩大,强调了侵权的社会责任,说明我国立法严格责任的趋势。对于社会救助基金这一制度的引入,给我们提出了侵权责任法的研究要与社会保障法的研究齐头并进的要求。 论坛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同学们纷纷表示,讲座内容丰富,生动活泼,王老师的观点以及引用的经典案例,都值得在课后进行认真的学习和研究,感谢王老师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宝贵的时间为同学们做报告,一定会认真学习,刻苦专研,不辜负老师们对在苏学生的关心与期待。(法律研习社 供稿) 时 间:2010年9月26日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修远楼225教室主讲人: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主持人:徐阳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点评嘉宾:杨晓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次我们在一起谈论了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这次我主要和大家讨论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首先,我想谈为什么要把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作为侵权法的主要功能?原因是什么?然后,我再给大家介绍一下侵权法救济功能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具体体现。一、侵权法的救济功能。大家都知道侵权法有两大功能:第一是救济;第二是预防。所谓救济,也称为补偿的功能,或者填补损害的功能,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侵害以后通过侵权责任的承担从而使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状态尽可能恢复到原有的状态。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是侵权法的首要功能,正是因为侵权法的救济功能是它的首要功能,所以有时候我们也称侵权法为救济法。那么为什么我们要把救济功能作为侵权法的首要功能,从而称侵权法为救济法呢?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这是充分全面地保障私权的需要。什么是法治,法治这个概念,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解释,而且在学术上也有不同的定义。但是我个人理解法治这个概念可以用八个字来概括:就是“保障私权,规范公权”。我觉得保障私权是规范公权的基础和前提。因为只有充分的保障私权我们才能为公权的行使界定明确的范围。因为私权本身就是公权行使的边界,所以说它界定了公权行使的准确的范围。充分地保障私权也奠定了法治建设的基础。那么保障私权和救济功能的关系是什么?我认为从民法的角度来看,保障私权就是为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因为我们讲的救济就是指在权利遭受侵害以后,要通过民事责任的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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