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给水工程规划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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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给水工程规划导则                                             庆 市 规 划 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言   “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给水工程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城乡水资源和城镇用水量;3 给水范围和规模;4 水源选择和水源地;5 给水系统;6 水厂;7输配水。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罗 翔、陈治刚、孙 黎、吴君炜、黎庭明       目 录   1. 总 则 1 2. 城乡水资源和城镇用水量 2 2.1 城乡水资源 2 2.2 城镇用水量 2 3. 给水范围和规模 44. 水源选择和水源地 5 4.1 水源选择 5 4.2 水源地选择 6 5. 给水系统 75.1 给水系统布局 7 5.2 给水系统的安全性 7 6. 水厂 97. 输配水 10 本导则用词说明 12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13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城乡给水工程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重庆市城乡给水工程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城乡给水工程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给水工程规划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1 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乡规划期限相协调,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近、远期相结合,适应城镇远景发展的需要。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镇用水量,进行水资源与城镇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确定城镇给水水源并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确定相应的给水系统、给水工程设施的位置及用地;提出节约用水的要求和措施。 3 在规划水源地、水厂、给水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符合城乡规划的有关要求。 4 给水工程规划应切实贯彻国家和重庆市现行的节约用水政策,鼓励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设备。 给水工程规划应与排水工程规划相协调。   2.1 城乡水资源 2.1.1 水资源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的水质要求的再生水等。应科学合理地利用过境水资源和当地水资源。 2.1.2 城乡水资源利用与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乡的可持续发展。多个城镇共用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镇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1.3 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和产业结构,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水资源匮乏的城镇,应发展节水产业,并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 2.2 城镇用水量 2.2.1 城镇用水量包括规划期内由城镇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城镇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镇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镇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相关因素确定。 按照《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重庆市主城区2020年人均综合用水量规划指标为350~500升/人·日,供水普及率为100%;都市区内小城镇2020年人均综合用水量规划指标为250~350升/人·日,供水普及率接近100%。 2.2.4 都市区外的各区县,按其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用水量规划指标进行预测和供需平衡。    2.2.5 村庄生活用水定额 给水设备类型 最高日用水量(L/d·人) 时变化系数 从集中给水龙头取水 20~30 3.5~2.0 户内有给水龙头无卫生设备 30~70 3.0~1.8 户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无淋浴设备 40~100 2.5~1.5 户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和淋浴设备 100~140 2.0~1.4 注:采用定时给水的时变化系数应取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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