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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中资银行机构(含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办理会计业务,执行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银行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银行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业务。
二、会计机构
第五条 履行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置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应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
第六条 会计机构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实施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银行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电子化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会计核算体系。银行附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可由会计机构采取并账或并表方式集中反映。
第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经上级行会计部门同意。会计机构负责人也可由上级行委派。
第九条 会计机构裁撤、合并。应及时办妥会计业务交接。
三、会计科目
第十条 会计科目按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
第十一条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及表外科目
表外科目核算银行表外业务。
第十二条 银行应根据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会计科目,结合本行实际制定会计科目,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在年度中间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时,采用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结转。
四、会计凭证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和记账依据。
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帐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银行根据需要可采用单式记贩凭证或复式记账凭证。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一应符合以下要求;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数字准确。
记账凭证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填制凭证的日期;收、付款人的户名、账号和开户行;货币、金额及借贷方向;经济业务摘要和附件张数;银行办理业务的印章及经办、复核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凭证编号等。
原始凭证的要素由各银行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银行电子网络传输的记账信息、应具备规定的要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需经会计主管或其授权人员确认,事后应根据监督和管理需要按规定的格式打印纸质凭证
第十八条 记账过程中,纸凭证转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为纸凭证,均不得改变凭证基本要素和内容 ? ?
第十九条 会计凭证上由银行填写和由客户填写的内容应有明显区分,由客户填写的 未经客户授权,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代办。
第二十条 会计凭证传递应符合业务特点。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内部凭证由专门人员负责传递,不得通过客户传递。
第二十一条 会计凭证按照方便查阅的原则顺序装汀。
五、账务核算
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制定严格的核对办缘,建立严密的核算程序,确保账务正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 银行账务核算。是根据所发生的业务事项按账户登记分户明细账和按会计科目生成总账的过程。
手工记账以记账凭证分别登记分户账,编制科目日结单,再按科目日结单登记总账。
第二十四条 银行账簿分为基本账簿和辅动账簿。基本账簿主要包括;
流水账;按照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的账簿。
分户账:按照锻户连续记载各项交易的明细记录。
总账:按照会计科目设置,每日按会计科自借、贷发生额分别记载,并结出余额的账簿。
辅助账簿主要包括_登记簿;为了对某些业务备忘、控制和管理而分户设置的辅助性账薄账卡。余额表;反映每日营业终了分户账最后余额的表式。
辅助账簿由银行自行选择使用。
第二十五条 锻务核对包括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簿、账卡(折)和内外账务核对。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账务核对全部相符后,应在有关账、簿、卡上签章。
第二十六条 银行应至少按月核对同业往来账务及系统内往来账务,至少按季与开户单位核对账务。对账据相符的应由核对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确认,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银行计算机账务核算系统应具有操作权限控制、监督功能和故障应急处理及数据恢复措施。
六、记账规则
第二十八条 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代收他行票据。收妥抵用
第二十九条 银行应于营业日当日结账。
第三十条 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记账,并经过复核。记账、复核人员和会计主管应根据本行权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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