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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用白糖与砒霜的后果
杨华兴2012年11月20日
企博网博客[/bloggermodule/blog_viewblog.do?id
天涯网博客[/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3421598PostID
A意图毒死B,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放入B的食物里,B吃后安然无事.在这种情况下,B之所以没有死亡,不是A主观上不愿意,而是由于A对杀人手段上有错误——A应负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据说,这一理论在我国法律界处于通说的地位.
但本律师认为,以我国刑法为背景进行分析,这一理论是站不住脚的.本律师将就此进行分析.欢迎各位读者参与讨论,您的留言可能成为本博文的一部分,本律师有优先使用权、无偿使用权;您的违法的留言、离题的留言,将被本律师删除.
lawyeryang 2012-12-03 23:45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罪名是故意杀人罪。依我国通说“四要件说”,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第三,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lawyeryang 2012-12-14 09:30
A明知B要食用该食物而将“砒霜”放入,符合故意杀人罪客观方面的杀人行为特征,A明知B食用该含有“砒霜”的食物必然会致其死亡而追求这一结果,符合直接故意的主观特征。白糖不能致B死亡,属于犯罪行为中的手段不能,A的犯罪目的没有实现, 属于不能犯。A应当承担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在这貌似严谨的思维下,存在诸多的问题。 lawyeryang 2012-12-14 09:46
首先是未遂问题.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理论上关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有以下学说:犯罪结果未实现说、犯罪目的未达到说、构成要件未完备说等.A未能将B杀死,以这三种学说解释为未遂,似乎都很有力。 lawyeryang 2012-12-18 00:06
然而,这些学说仅解释“未得逞”本身的含义;引发“未得逞”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同样是犯罪未遂的要件,却未予考虑。考察案例提供的事实,我们可以得出清晰的结论:把白糖当做砒霜,明显属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属于行为人自身的意志因素,不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把白糖当作砒霜杀人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不属于犯罪未遂。 shlawyer_yang 2012-12-18 00:19
根据犯罪形态择一性原则,在将行为人的行为排除了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后,行为人的行为只能是犯罪预备、不构成犯罪两种情形了。这引出的是本博文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shlawyer_yang 2012-12-20 00:08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四条规定:“(第一款)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二款)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第一款)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第二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shlawyer_yang 2012-12-22 11:09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原理,分则规定具体犯罪及其法定刑。”这一论述,总体而言,是比较妥当的。但就犯罪及本议题,对于《刑法》总则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与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之间的关系,这样的论述无法准确说明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剖析,才能辨明其中的机理。
shlawyer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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