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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原理
(19号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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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的特征包括(法定性、普遍性、公共对价性)。
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关系是(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权利义务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是一种性质非常复杂的特殊形式的经济关系)。
税法的性质是(公法)。
税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税法的帝王原则是(税收法定)。
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13条“为了维持军警力量和行政费用,公共捐税是不可少的,此项捐税应当在全体公民中按照他们的能力平等地分摊”的规定体现了(普遍性)。
“国家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增进公共福利,为此而支出费用,必须要求国民纳税”体现了(公需论)的说法。
“国家与个人是各自独立平等的实体,国家征税与人民纳税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交换”体现了(交换论)的说法。
(霍布斯)是税的本质利益论的代表人物。
“国家类似保险公司,而国民类似被保险人,国民由国家为其保障生命、人身和财产,税是国民缴纳给国家的相应对价,相当于保险费”体现了(保险费论)的说法。
税的本质义务论的代表人物是(瓦格纳)。
税是国民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私人为了自身消费而支付费用的现象,正是典型的市场等价交换行为在公共财政活动中的反映,从而税收也就具有了公共产品‘价格’的性质”体现了(税收价格论)的说法。
税的本质经济调节派的代表人物是(凯恩斯)。
税的本质再生产论的代表人物是(史泰因)。
税的本质是(公共对价的公法之债)。
首次将税为债的理念引入税法的国家是(德国)。
税法的性质是(公法)。
税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税法的空间效力是税法发生效力的(地域范围)。
中央税法的空间效力,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和由(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普遍有效的税收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地方税法,是指地方(有权机关)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规章。
税的法律关系有(三方主体)组成双层结构。
税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公法之债)。
税收法律关系既有(权力关系)又有(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债权债务关系)是核心。
税法的特点包括:(税法结构的统一性;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不可分性;税法规范的技术性)。
税法私法化趋势的具体表现包括:(课税依据的私法化;法律关系的私法化;概念范畴的私法化)。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
(印花税)属于行为与目的税。
(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属于财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一款:“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的规定是对税法条文的(字面解释)。
税法解释的特有原则包括:(实质课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纳税人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发端于(德国)。
(威廉·配第)首次提出税法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
税之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税之法律关系是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税之法律关系是基于税法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税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或其征税机关)。
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宪法)层面上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家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行政法)层面上的税收分配关系
(奥托﹒梅耶)是租税权力关系说的代表人物。
(德国)是首次提出“税收之债”的概念的国家。
(专属性、法定性、不可处分性)属于课税权特征。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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