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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计划生育政策和业务 培 训 革新街道计生科 提 纲: 1、办事程序 2、应知应会 3、信息采集 提 纲: 一、办事程序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 办事程序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一、一胎生育登记的对象 1、双方均为初婚(未生育过子女的); 2、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但再婚前未生育过子女的; 3、已生育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的; 4、合法收养过子女,但已解除收养关系的或收养子女已死亡的。 符合以上4种情况之一的,界定为无子女。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二、需要查验的证件和证明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 2、夫妻《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3、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已怀孕的证明; 4、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信。 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婚育状况证明信。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信,要加盖计划生育章或公章,并由承办人签名。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5、登记人生育或收养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或已与收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查验其子女死亡证明(如死亡证明丢失的查验其子女户籍注销证明)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件或证明。 6、属于跨省流动人口办理一胎登记的,办理登记时除查验以上规定证明材料外,还应查验其在户籍所地办理的国家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夫妻近期合影照片(小2寸)一张;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三、登记时限 一胎登记实行即时办理。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准确、齐全的,即予免费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原则上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进行登记。已经生育子女的,只要当事人申请登记,登记机关经审核,申请人符合登记条件的,也应当实施登记并免费发给《一胎生育登记卡》。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四、登记机构 办理一胎登记,根据夫妻双方户口性质分别由男方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办理。 1、男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登记的条件。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登记。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登记: (1)女方为城镇居民的; (2)女方为农村居民、男方为城镇居民的; (3)农村居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 3、流动人口办理一胎登记 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并已纳入计划生育管理,且有常住趋势的,可以由现居住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登记。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条件 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或离婚、丧偶夫妻单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2、符合《条件》规定生育两个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 3、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4、符合《条件》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者未再婚的; 5、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作出处罚结论的。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应提供的资料 1、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籍登记卡; 2、夫妻《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3、第一个子女生育证(卡); 4、出生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一式 三份; 6、夫妻近期小二寸合影照片4张;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条件: 18—49周岁,户籍在本辖区外出务工或经商等事由,拟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的育龄妇女。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 (2)所在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有子女的提交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提交政策外生育结论证; (4)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 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例规定共13项,其中最常见的有以下七项: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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