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系统内部培训资料)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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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周福生 内容提要: 一、利润的形成 二、营业外收入 三、政府补助 四、营业外支出 五、所得税费用 六、利润分配 具体内容: 一、利润的形成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六十七条 利润,是指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加上投资收益(或减去投资损失)后的金额。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总额。投资收益,由小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债券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处置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取得的处置价款扣除成本或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三部分构成。 公式:营业利润=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二)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公式: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三)净利润 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 公式: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了公平税负、保证国家税收从收入、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三个方面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行了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9类收入,从本准则的角度理解,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第二类,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转让财产收入(转让股权、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和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 第三类,转让财产收入(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出租包装物和商品取得的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对于第一类收入,实际上对应于本准则所规定的营业收入,详见本准则第五章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对于第二类收入,实际上对应于本准则所规定的投资收益,详见本准则第二章的相关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对于第三类收入,实际上对应于本准则所规定的营业外收入。由于在会计上营业外收人直接构成企业的利润,不需要与成本相匹配,并且对利润具有独立影响,因此,本准则单独设置一条即第六十八条予以规定。考虑到本条重点是解决小企业利润的计算问题,因此,该类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详见本准则第六十八条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5类支出,从本准则的角度理解,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类,成本、费用、税金。 第二类,损失和其他支出。 对于第一类支出,实际上对应于本准则所规定的费用,详见本准则第六章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对于第二类支出,实际上对应于本准则所规定的营业外支出。由于在会计上营业外支出直接构成企业的利润,不需要与收入相匹配,并且对利润具有独立影响,因此,本准则单独设置一条即第七十条予以规定。考虑到本条重点是解决小企业利润的计算问题,因此,该类支出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详见本准则第七十条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资产的税务处理,实际上对应于本准则所规定的各类资产,详见本准则第二章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二、营业外收入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基本规定 第六十八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时按照其实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的收入做了规定,其中与本准则营业外收入相对应的主要是转让财产收入中的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中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取得的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1.转让财产收入(即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指财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其确认计量原则为: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转让财产收入金额。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基本上对应于本准则所规定的营业外收入,除转让股权和债权中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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