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物权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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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 物权判断 甲在某风景区兴建别墅,与其邻居乙约定,乙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半年后,乙将其房屋出售给丙,丙欲拆除旧房,兴建大厦。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乙提出异议,要求丙停工 B.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丙提出异议,要求其停工 C.甲得与丙协商停工事宜 D.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答案】ABD 【解析】本题涉及债权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及相邻关系的问题。依民法理论,债权协议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因为债权协议只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但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人因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发生的关系是物权问题,而非债权问题。本题选项AB中,甲依债权协议要求乙停工,因乙不是行为人,因而不具有依据,甲依债权协议要求丙停工,因丙不是该债权协议的当事人故不受该协议约束。本题D选项中,甲依据债权协议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未违约而不具有意义。但甲可依据相邻关系与丙协商,解决纠纷。 案例二 物权优先于债权 【案情介绍】 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因乙要求甲交付玉器不得而发生纠纷。 【问题] 1.本案中,玉器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一物两卖问题。依《合同法》第1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即所有权的转移规则是:(1)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这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和特熟动产所有权的转移。(2)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这主要是针对一般动产而言的。(3)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所有权转移自交付时转移。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即一物两卖。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对于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甲负有将货物交付于乙之义务,乙负有向甲支付货款义务,但因甲已将货交付给于丙,存在履行不能,甲与乙之间只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甲已将该玉器卖给丙并将玉器交付丙,甲丙之间未约定玉器所有权保留,故丙自交付时起取得了对该玉器的所有权。虽然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在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在后,但乙对该玉器仅为债权,丙对该玉器拥有所有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应优先保护丙对该玉器的所有权。 2.依《合同法》第8条、第107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一物两卖,甲分别与乙和丙签订了买卖合同,该两个合同的效力如何,依据合同法原理,应认定该有两个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因为,合同的有效要件取决于下列因素:(1)行为人具有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本案中,甲、乙、丙均具有缔约能力,甲与乙所签订的合同,甲与丙所签订的合同均为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所处分的玉器为自己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且不为法律禁止的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故甲、乙之间合同合法有效。乙、丙对甲均享有合同请求权,并的请求权因标的物玉器的交付而得以实现,乙的请求权因甲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玉器而不能实现,故甲对乙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丙依据合同取得了该玉器的所有权,其所有权的取得是合法有效的,丙为该玉器的合法所有人,故乙不想有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案例三 物权法定问题 1.物权法定的含义包括: A.物权种类法定 B.物权内容法定 C.物权效力法定 D.物权公示方式法定 【答案】ABCD 【解析】本题涉及物权法定的内容问题。物权法定的内容就是上述选项的内容,故本题选项为ABCD。 2.张某为个体工商户,因生意需要向朋友刘某、赵某分别借款5万元和10万元。刘某碍于情面答应张某的请求,但要求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对上述两笔借款分别以劳力士手表一块和住房一套设定担保。但对于5万元借款合同,张某以此期间手表自己需要使用为由请求刘某允许自己不交付手表。若该笔欠款不还,愿将手表作为质押物清偿债务。对于10万元借款合同,张某以其房产证暂不由自己保管为由请求赵某不进行抵押权登记,并保证若欠款不还,赵某仍享有优先于他人受偿的权利。刘某碍于情面,勉强应允。赵某因不知抵押权不登记不生效力,故同意了张某的请求。现张某两笔借款均超过清偿期不能归还,刘某和赵某依约行使质权和抵押权,均遭拒绝。刘某、赵某提起诉讼。 问题:抵押权、质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本案涉及物权法定问题。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其表现为:(1)当事人非依物权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布恩那个创设物权。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所说法律是指全国大人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不应包括行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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