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说开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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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出庭应诉从2004年开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数量逐年增多。2010年达到1678件, 2011年达到3758件2012年达到4356件,出庭应诉率为90.6%。2013年出庭应诉3738件,出庭应诉率为91.1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连续两年稳定在90%以上。2013年,全省62个县(市、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另有14个县(市、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超过95%;南通、徐州、扬州、盐城、苏州、宿迁、泰州、镇江、无锡、连云港等10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超过90%。海安县连续三任县长在到任伊始就亲自出庭应诉。并且连续6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海安县政府因此被授予2012年度“中国法治政府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中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须出庭参加诉讼没有硬性规定,缺乏对被告法定代表人不出庭应有的制约机制和惩罚措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原告不出庭的情况,规定了明确的制裁措施,而对于被告法定代表人不出庭的情况,仅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被告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部分行政机关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对行政诉讼案件重视不够??收到起诉书后,只是安排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消极甚至拒出庭应诉 “告官不见官”2006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考核体系2012年,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明确 “法治县(市、区)创建先进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要达到100%,到2015年,市、县(市、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因未依法答辩、举证、应诉导致案件败诉的,将追究相应责任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应诉应诉应诉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出庭应诉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各级政府为民、务实的工作作风。从告官不见官到官民平等对话,它一方面彰显了平等的官民关系,体现了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参与庭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能够直接倾听群众意见,使行政审判成为畅通公众诉求有序的表达机制,把政府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具体化。有助于推进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有助于密切干群关系、解决矛盾纠纷。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诉讼是人民监督权力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重要途径。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领导干部首先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认识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能够直观地了解行政执法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从而自觉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有针对性地改进管理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促使一线执法人员强化责任意识、规则意识,从而促进了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增强法治信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向社会传递政府和行政机关尊重法律,诚心接受法律监督的强烈信号,增强了公众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使得行政诉讼成为用法治方式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渠道。从而有助于人民群众树立对法治的信心,增强对司法的信任内心价值观和态度上对于法治的内在认同和尊崇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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