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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油田定边采油厂职业病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延长油田采油厂的职业病管理。
2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防治职业病,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的健康。
3 职责分工
3.1 采油厂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职责
3.1.1 厂长对职业病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把职业病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2 分管职业病的副厂长要定期听取职业病、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病、职业病防治工作。
3.2 安全环保质监科职责
3.2.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加强劳动保护、预防职业病方针、政策、法令,制定本厂职业病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2.2 搞好作业场所监测,组织安排职业病体检,建立健全职业病档案。
3.2.3 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职业病、职业病防治研究任务。
3.2.4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采油厂改善作业条件治理计划。
3.2.5 开展职业病宣传工作,普及职业病科普知识。
3.2.6 负责本厂在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病方面的“三同时”。
3.3 人力资源科职责
开展就业前体检,对因患职业病或有职业禁忌证需调离原作业岗位者给予妥善安排。
3.4 资产财务科职责
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病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3.5 工会职责
监督本厂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情况,宣传防尘防毒的重要意义,组织安排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疗养。
3.6 人力资源科医保办职责
协同安全环保质监科做好职业危害因素接触人员体检工作,建立体检档案。
3.6 生产部门领导职责
3.6.1 教育员工执行操作规程,普及防尘防毒知识,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防尘防毒器材,爱护防尘防毒设施,提高员工个人防护能力。
3.6.2 执行防尘防毒措施和管理制度。
3.6.3 按规定组织安排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4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1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病“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病“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病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病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病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油田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6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
4.7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5.1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病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5.2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病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3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病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4 采油厂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5 职业病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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