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关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中实行第二专业教育的暂行办法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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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关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中 实行第二专业教育的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学校的教学资源,加速培养基础宽厚、学科知识交叉的复合型人才,学校决定在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实行“第二专业”与“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教育。 第二条 第二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新生入学时所注册的专业称“主修专业”,下同)以外,同时副修的另一个专业(以下简称“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是指学生修读跨学科门类的第二专业,并符合有关学位条例规定而获得的第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第二学位”)。 第三条 开办第二专业主要是为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建立第二专业知识平台,拓宽其发展空间。申请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应品学兼优,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无重修或重补考课程记录,没有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四条 第二专业教育一律以自愿为原则,实行缴费就读。收费标准按粤价[2007]186号文件执行。 二、组织管理 第五条 第二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 第六条 第二专业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对第二专业教育实行兼管,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资源调配等。第二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任务的落实及成绩登记管理等。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学生申报和资格审查。 三、专业设置及教学安排 第七条 第二专业的开设由教务处与主办学院协商确定,主办学院要根据学校统一规定的学分(学时)和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培养方案,并形成教学文件,报学校审核。 第八条 第二学位所设专业必须是学校现有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 第九条 第二专业、第二学位教学培养要求原则上与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及学位相同,以保证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学院应根据同届本科生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代码、学分数与学时数,确定45学分左右的课程作为第二专业课程(以专业课程为主,以基础课程为补充),60学分左右为第二学位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条 计划开设第二专业的学院必须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办理申报手续。经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于每年四月底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 为处理好教学资源与学生需求量、主修专业与第二专业课程安排之间的关系,第二专业课程组织的基本原则是: (一)学院应充分协调好现有师资和教学条件,尽可能为第二专业的学生单独开班授课。修读人数在30人以下的专业可与某主修专业班级合班授课。 (二)为确保学生主修专业的需要和正当权益,单独开班授课的第二专业课程原则上安排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晚上或节假日,避免与主修专业课程的授课时间发生冲突。 (三)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可免修6-8个主修专业其它通识类选修课的学分。 (四)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各实践教学环节可灵活处理,采用预约实验、利用假期分散实习、提前开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等措施完成。具体办法由第二专业主办学院参照有关文件组织实施。 四、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报名注册 (一)第二专业的报名时间一般为第二学期五、六月份。凡在广州大学就读的一年级和二年级本科生,可报名申请修读第二专业(只能填报一个专业),经审批同意和注册交费后,获得修读资格。 (二)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须按学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费、注册手续,领取听课证。 (三)第二专业的注册工作由第二专业主办学院负责。 (四)学生被第二专业录取后,一般不得自行退选,不得转专业。确系无法坚持 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学院和教务处同意后,可办理相关退选手续。已交学费不再退还。 第十三条 免修与免听 (一)第二专业课程,若在主修专业已经修读过(相同的内容达到90%以上),可申请免修,承认其成绩。但最多只可免修6学分。 (二)主修专业和第二专业同步开设的课程(同名、同学分),第二专业课程可申请免听。 1、课程内容不同部分小于30%者,可申请完全免听。 2、课程内容不同部分小于50%者,可申请部分免听。 3、上课时间发生冲突者,可申请部分免听。 免听者必须按时完成全部作业,任课老师根据作业情况决定其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 第十四条 成绩考核 (一) 第二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均为考试课程,考核管理参照《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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