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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管理
一、优生优育知识(出生缺陷干预)
根据1996-2000年全国出生缺陷监测,神经管缺陷发生率为12-13.6/万,唇腭裂为13.5-14.5/万,先天性心脏病发生率由6.2/万明显上升为11.4/万,唐氏综合征发生率为1.5-2.4/万。据统计,我国的出生缺陷总和发生率为4%-6%,按每年约2000万人口出生,我国每年新增80-120万出生缺陷,平均每天出生近3000例的出生缺陷。 2008年全省监测围产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为95.9/万,其中城市113.2/?万,农村71.6/万。全省围产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仍然处于较高水平,一些严重畸形(先天性脑积水、肢体短缩、先天性心脏病)的发生率在波动中上升。以上信息告诉我们: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十分必要。
(一)婚前教育
1、禁止近亲结婚: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通婚”,即禁止出生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叔伯、表兄姐妹之间的结婚。近亲结婚其子女的缺陷率比非近亲结婚高4倍。主要有精神分裂症、先天性心脏病、神经管畸形等。
2、提倡婚前健康查体:婚检可及时发现禁止结婚、可以结婚但不宜生育、需暂缓结婚各种疾病。08年我省共有343102名结婚青年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率为23.91%,在我省所有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结婚青年中,疾病检出率为8.45%。
禁止结婚的疾病有:男女双方均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重度智力低下者。
可以结婚但不宜生育的疾病有:男女任何一方患有某种严重的常染体显性遗传病;婚配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常染体隐性遗传病;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下列三种多基因遗传病并属高发家系者,如先天性心脏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即使病情稳定亦不宜生育。
暂缓结婚的疾病:性病、麻风病未治疗者,精神病发作期间或病愈后稳定不满2年者,各种法定传染病在规定的隔离期限内。
3、适宜的结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是结婚的最佳年龄。
(二)孕前指导
1、适宜的受孕年龄:女性小于18岁或大于35岁是妊娠的危险因素,因为年龄过小易造成难产或影响胎儿发育;孕妇年龄过大,易合并妊娠高血压综合征、产力异常、胎儿染色体疾病增加。另外,随着男性年龄的增加,精子异常率亦增加。适宜的生育年龄范围女性24-29岁、男性26-35岁。
2、计划受孕。在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性生活协调、精力充沛时选择最佳受孕时机。同时,应了解早孕征象,以便及时早进行孕期保健。
3、疾病处理:女方心脏病、高血压、肾脏疾病应考虑能否承受分娩过程,任何一方患有急性传染病期间均不能妊娠。这些疾病对妊娠及胎儿发育有不良影响,若治疗母亲疾病,用药也会影响胎儿;另一方面,妊娠也会加重上述疾病,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决定妊娠时间。
4、脱离不良环境:各种化学、生物毒性物质均有导致胎儿畸形及流产的可能;孕前应脱离有害环境一段时间,孕前常规检测TORCH(弓形虫、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疱疹病毒),发现感染者及时治疗,及时进行接种风疹疫苗及乙肝疫苗。
5、孕前优生咨询: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到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优生咨询门诊进行咨询:
(1)已生育过一个遗传病或出生缺陷患儿的夫妇;
(2)夫妇双方或一方患有某种遗传病或有遗传病家族史者;
(3)夫妇双方或一方为遗传基因携带者;
(4)有自发性流产史的夫妇;
(5)有不良环境接触史的夫妇;
(6)有致畸生物因素接触史的夫妇;
(7)高龄夫妇;
(8)血型不合的夫妇。
(三)孕情随访
1、随访程序及要求:对安排生育计划的育龄妇女,村级专职人员要每月到家随访一次,以便及早掌握孕情;并作好孕情跟踪记录为其建立《孕情随访记录表》(见附表1、具体记录方法见填表说明)。对确定早孕者,及时调整相关档簿,将孕情上报乡镇计生办。村级工作人员每半月上门随访一次,作好记录。并指导其按下列时间安排到有相关资质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正常孕妇3个月内做一次早孕检查,16-28周每4周检查次,29-36周每两周检查一次,36周之后每周检查一次,凡属高危孕妇应酌情增加产前检查次数。
2、孕期指导的主要内容:
(1)早孕期(12周以前)指导内容:脱离有害环境;补充营养及微量元素,如在孕前三个月开始给予叶酸增补剂、碘等,持续到孕后三个月,注意孕期用药。
(2)中孕期(13-27周)指导内容:到县计生服务站或其它医疗机构进行一次三维彩色超声检查;16-20周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唐氏综合征血清学筛查。
(3)晚孕期(28周以后)的指导内容:到医疗单位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胎位异常的诊断;做好家庭自我监护,指导及时发现的高危孕妇提前住院分娩等。
3、怀孕后发现异常情况的处理:
(1)书面告知合法怀孕妇女,发现妊娠异常,不论怀孕月份大小,应首先向村(居)专职人员报告。
(2)村(居)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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