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内容解析汇总大全.doc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内容解析汇总大全.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内容解析汇总大全 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真题、模拟题尽收其中,诸多业界权威名师精心解析,精细化试题分析、完美解析一网打尽!二级建造师历年考试真题:/XBCEta 更多精品备考资料及资讯好学-二级建造师交流群:421349720 1.阴阳合同的本质 开标前,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是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这就使得中标人的中标价可能会高于招标人的心理期望值。而建设单位为了降低工程成本,总是希望能将承包商的中标价格压至最低。于是就出现了阴阳合同问题。 所谓的阴阳合同问题就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合同后另行订立了一个背离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引发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以哪个合同结算上面。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可见,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我国关于合同备案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5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也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见,中标后签订的合同是需要备案的。对于两个存在实质性差别的阴阳合同,只能用第一个合同进行备案而不可能采用第二个合同备案或者将两个合同同时进行备案。这也就为我们解决阴阳合同问题提供了一个途径。 3.对于阴阳合同问题的处理考试用书 《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可见,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将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与其作为无效合同的结论是一致的。 【重点解析】 对阴阳合同问题的处理规定必须掌握。 ?建设工程垫资利息问题 1.垫资概述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的不完善,施工单位在承揽工程的过程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工程垫资就是很典型的例证。 根据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时需要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否则不许招标。同时,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4款的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可见,该示范文本提倡建设单位不仅要具备修建工程的资金准备,而且还应该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预付款。但是,很多时候,这种用意未能落实,不仅承包商得不到工程预付款,其应该获得的工程进度款也不容易全部收回。 2.垫资的性质 1996年6月4日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第4条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该通知第5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稼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带资承包”显然违反以上通知的规定。 “带资承包”其实质就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施工方先负担工程费用,建设方迟延给付。这属于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一种约定。“带资承包”虽然违反《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但《民法通则》、《合同法》乃至《建筑法》等有关建筑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作出禁止“带资承包”的规定。 《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enxyuio + 关注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