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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XX工业区改造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总则
本方案适用于坪山XX路与XX路交汇处XX工业区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安置补偿范围仅限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坪山XX工业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被拆迁人。
本方案是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文《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结合坪山片区的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合理合法的原则,在充分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制定。
本方案的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包括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以及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法。按本方案予以产权置换的拆迁物,不再进行货币补偿;按本方案予以货币补偿的拆迁物,不再进行产权置换。
凡属1993年12月31日前建成且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房屋,均适用本方案;凡属1993年12月31日以后开工且无合法手续的,属违法抢建、加建、扩建,将依据深圳市处理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结合区政府和街道办作出的相关处理意见和规定办理。
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在不造成重复补偿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按本方案规定的对象和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产权置换
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方可采用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不具备本章规定条件的,按本方案其他章节的规定办理。
产权置换
1、原村民集体同意因房屋拆迁补偿以产权置换方式取得的由拆迁人建设的安置房或商品房。
2、原村民集体永久性建筑按(经确认的可置换被拆迁物测绘面积/该旧改项目现状总测绘面积×XX的计算方式进行产权置换,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原建筑功能为工业;②非简易结构;③有门窗;④层高不低于2.2米;⑤保持完好,可正常生产。
安置用房实际面积与应置换面积存在差异的处理方法
当安置用房实际的产权登记面积与按本章规定计算出的应置换面积存在差异时,按以下标准进行差价补偿。即:安置用房实际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应置换面积时,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开发单位)按本方案第九条的价格标准支付差价;安置用房实际的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应置换面积时,由拆迁人(开发单位)向被拆迁人按本方案第九条的价格标准支付差价。(其中,应置换面积=经确认的可置换被拆迁物测绘面积/该旧改项目总现状测绘面积×XX)基于安置用房所需独立性和完整性的考虑,分配安置用房时按照与应置指面积最接近的原则选定安置房。
第九条 安置用房面积差异补偿的价格标准
1、差额面积在5%以内的(含5%),差额部分按XX元/平方米以货币方式结算;
2、差额面积超过5%的,超出5%以上的差额部分按商品房市场公开销售价格以货币方式结算(商品房市场公开销售价格按拆迁人公开销售时同栋、同户型、同楼层的销售均价确定)。双方须在办理入伙手续时一次性结清。
第十条 安置原则、安置用房的建设标准、安置房的选房方法
1、安置用房将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要求实行“集中安置,就地安置”的原则统一安排。
2、安置房的具体楼栋及户型待规划总图和建筑设计方案经政府部门审批后由开发单位、村股份公司确定。
3、拆迁人保证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将安置房交付被拆迁人使用,建设标准与该旧改用地内其它商住楼的毛坯房交付标准相同,并符合国家现行房屋质量验收规范,且经竣工验收合格。
4、安置用房的楼层、房号由开发单位、村股份公司共同组织被拆迁人进行抽签确定。
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除按第二章规定进行产权置换外,本次拆迁范围内的其他情形均按本章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1、凡符合产权置换的房屋,被拆迁人不愿产权置换或只要求部分产权置换的,不进行产权置换的拆迁房屋按建筑面积按XX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2、空地的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占有房前屋后的空地或单独的整块空地,若具备正规的买地手续凭证或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法律文件,且地块整体连续面积在3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XX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若不具备正规的买地手续凭证或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证等法律文件,或地块整体连续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3、房屋主体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货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
4、被拆迁人因获得补偿款而需缴纳的税款,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仅对采用产权置换方式的房屋发放;对采用货币补偿的房屋不予发放;对部分采用产权置换,部分采用货币补偿的房屋,仅对采用产权置换方式的建筑面积发放;辅助用房及临时建筑不计取临时安置补助费;空地面积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实际过渡期限为准,即自被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按本方案第五章规定的书面权属确认文件移交给拆迁人之日起,至拆迁人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入伙之日止。
3、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标准:被拆迁人被拆除永久性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该临时安置补助费价格自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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