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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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暂行规定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暂行规定。 一、考勤与请假管理 (一)考勤 1.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续聘、解聘、职务职级晋升、调资等重要依据之一。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考勤有出勤、旷工、请假三种类型。 2.各部门的考勤和请假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学校人事部门对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 3.各部门考勤工作由部门负责人主管,同时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考勤联络员,负责考勤的统计、登录、汇总和上报工作。 4.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推迟至上班的第一天)各部门将负责考勤的部门领导签字认可的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处备案。如有产假、辞职等特殊情况,须及时报送人事处。人事处根据考勤表提交情况进行记录并发放部门教职工的国家工资和校内津贴。15日之前提交考勤表的,人事处将在本月核发该部门教职工的国家工资和校内津贴;15日之后提交的,将在次月核发。提交考勤汇总情况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5.当月的考勤情况由各个部门在报送人事处的同时在本部门公告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发现问题需要修改考勤的须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将修改后的考勤汇总表报送人事处,逾期视为无需修改。 (二)请假 1. 教师必须遵守国家、上海市和学校关于教师职责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与学校作息制度,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按时参加学校和学院规定或组织的各种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班的,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请假,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2.请假期满,须在一周内办理销假手续。教职工填写销假表并提交部门相关领导签字盖章后送人事处备案。一周内未办理销假手续的,超过批准假期的时间视为旷工。 3.假期时间自离岗之日起计算。病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事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产假和婚假包括公休假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丧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4.正处级干部请假,须报请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批准;其他中心组干部请事假七天以下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的,须报请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其他教职工请假七天以下的,由部门领导审批,七天以上至半个月的请假由人事处进行审批,半个月以上的由人事处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事假 (一)事假的相关规定 1.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请事假七天以下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签字盖公章后生效);七天以上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生效。 2.不实行坐班制的人员,工作时间内因私离沪外出,也需向本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说明外出事由及时间。 3.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因私出国(境)期间,其本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相关规定处理。销假时须提供本人的出入境证明。 4.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护的,经批准,在七天以下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计事假,但要计入考勤,作为部门考核的依据。 5.学校原则上不审批连续两个月以上或一年内两个月的事假。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事假期间的国家工资和校内津贴分别按照表1-1和表1-2标准发放。 表1-1:事假工期间国家工资扣发标准 事假天数 9天及以下 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连续超过10天 全年累计超过30天 全年累计超过60天 国家工资 工资照发 扣发国家基本工资30% 扣发国家基本工资50% 扣全部国家基本工资 表1-2:事假期间校内津贴扣发标准 事假天数 1天 2天 3天 4天 5天 6-10天 连续超过1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20天 校内津贴 扣5% 扣10% 扣20% 扣30% 扣40% 扣50% 扣100% 三、病假 (一)病假的相关规定 1.教职工请病假,应提交区县以上医院开出的病假条及病历复印件,经过校医务室签署审核意见,并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若不能及时取得患病证明,须由教职工出具书面说明,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送人事处,并最迟于次月补交患病证明。 2.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教职工享受医疗期,医疗期按教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教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3.若病假期间正值寒暑假,则不再享受寒暑假待遇。 4.病假第七个月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者须出具三甲医院病假证明,经部门领导批准之后,将相关病情证明材料报医务室审核。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所就诊的三甲医院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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