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大法学院“模拟法庭”论辩队笔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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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论辩队 笔试试卷(2011级用) (考试时间:14:00——17:30) ★本试卷分为专业必做题、专业选做题、英语题,共三道大题,分6页。专业必做题每位同学都要做,专业选做题可做可不做,英语题仅选报B类、C类的同学做。 一、专业必做题(A类、B类、C类通用) 1、运用所学的法理学知识,结合已学的民法总论、刑法总论部分的知识,论述以下问题: (1)法律行为 (2)法律事实、客观事实 (3)法律责任 (4)程序正义 2、根据以下案例材料,运用已学的法学知识,谈谈你对“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黄永彬遗赠案”的看法。 案例材料: 黄永彬遗赠案 2001年10月11日上午,备受关注的“第三者”因遗赠纠纷状告合法妻子案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有了审理结果,此案首次以民法通则中的“社会公德”为主要判案依据,给社会舆论和法律界留下更大的讨论空间。 案情可以追溯到好几年前! 黄永彬和蒋伦芳都是泸州天化集团公司404分厂的职工,1963年喜结伉俪。遗憾的是妻子蒋伦芳一直没有生育,后来他们只得抱养一个儿子。没有自己的亲生骨肉,给这个家庭笼罩上一层无形的阴影。 1994年,黄永彬与蒋伦芳维持了31年的婚姻发生了裂变,一个比黄永彬小22岁叫张学英的女人走进了他们的生活。到1996年底,黄永彬与张学英在纳溪区城郊的棉花坡租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并配备了家电及厨具,公然以“夫妻”名义生活。 蒋伦芳为了挽救这个家庭,多次与张学英发生正面冲突,但最终以失败告终。 2001年1月以来,黄永彬感觉肝部剧烈疼痛,不思茶饭。他开始以为是胆囊炎,也没在意,就随便吃了些药。2月27日,当他到医院去检查时,才发现自己已经是肝癌晚期。 据了解,在黄永彬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笑,面对蒋伦芳的讽刺和挖苦,俨然以一个妻子的身份守候在他的病床前。2001年4月17日,也许是张学英的行为感化了黄永彬,他通过一位朋友找到纳溪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韩凤喜,表示死后将遗产赠送给“朋友”张学英。翌日,在韩凤喜律师的配合下,黄永彬立下了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壹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黄永彬的这份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以公证。 2001年4月22日,也就是黄永彬立下遗嘱的第四天,黄永彬撒手西去。4月25日,当黄的遗体刚刚被送进殡仪馆的时候,黄的生前好友、见证人之一的易某当众宣读了这份“遗嘱”。作为他合法妻子的蒋伦芳当然无法接受这个突如其来的事实,拒绝按黄的遗嘱去执行。   几天以后,张学英将一纸诉状交到纳溪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据《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2001年5月17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都请了两名律师到庭,作为遗嘱代书人的韩凤喜律师以张学英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庭审吸引了1000余名旁听者。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代理人辩论非常激烈,双方争论的焦点是黄永彬所立下的遗嘱是否是他真实意志的反映,因为黄永彬遗嘱中所说的房款已经不存在了,他们早已将房子卖出,并将房款送给了养子。 休庭后,旁听群众纷纷堵在法院门口,指责张学英,不让她出去。后来,张的一位好友获悉后,叫了一辆“的士”开进法院,才将张学英护送出来。 第一次庭审后,被告蒋伦芳向纳溪区司法局递交了书面申请,说明房屋的转让出售是夫妻俩共同商量决定的,售房款早已和丈夫作了分割,即这笔钱在丈夫立遗嘱时已不复存在,根本没有遗嘱形成的前提。其次,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其亲属的抚慰,不属遗产范畴。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份遗嘱无效。 2001年5月20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张学英头一次遭到群众的谴责,所以这次她没有出庭。在这次庭审中,蒋伦芳同时向法庭提出了申请,对遗嘱的内容表示异议,并请求法院中止对此案的审理,等待司法局对遗嘱公证是否合法的最终裁决。 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这份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 2001年9月6日,纳溪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在这次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认为,纳溪区司法局已经对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了认定,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本案中的张学英就是《继承法》中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委托代理人则认为,所立遗嘱虽然是合法的,也是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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