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韩国的婚姻差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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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中国婚姻法与韩国婚姻法 ?  中国婚姻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等基本原则(中国婚姻法第二条)。中国的婚姻法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为基本原则,并在具体条款中体现出了重视老人问题的特征。在这一点上与韩国的规定有很大的区别。我个人认为在老龄化社会中重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之法律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另外,中国的宪法第49条、婚姻法的总则和婚姻法第16条中关于计划生育义务之规定也是中国婚姻法的特征。我认为这是中国在人口政策上不可避免的原则。但是韩国的人口政策却施行对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家庭给予各种特殊优惠待遇的制度。   婚姻的成立   1、订婚   中国婚姻法中无关于订婚的规定。但是韩国的民法却有关于订婚的规定。即,规定男18周岁,女16周岁就可以经父母同意订婚或结婚。(韩国民法第807条)成年人可以自由订婚或结婚。订婚之后法律上不能强制结婚。但是解除婚约的时候,有过错一方要对相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韩国民法第806条)   2、婚姻的成立要件及其程序   中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婚龄规定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鼓励晚婚晚育(中国婚姻法第6条)。禁止重婚,重婚为无效婚姻(中国婚姻法第10条第1款),且为刑事处罚的对象。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中国婚姻法第7条第1款),否则婚姻就无效。中国的婚姻法只规定了一定范围内血亲之间禁止结婚,但无亲属之间的婚姻禁止规定。另外还规定,医学上认为患有不得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否则婚姻无效(中国婚姻法第10条)。与中国婚姻法的规定不同,韩国的民法规定:结婚年龄为男18周岁,女16周岁;重婚不是无效婚姻事由,而是可撤销婚姻事由。另外,韩国民法还规定8亲等以内的亲属之间和一定范围内的姻亲之间也禁止结婚。所以,禁婚范围比中国广得多。疾病不是禁婚事由,但隐瞒患有重大疾病而结婚的,可以为可撤销婚姻事由。   在结婚的程序要件上中国和韩国的规定也不同。中国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实质审查的基础上,发给结婚证书。即中国采取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及结婚证书的发放等三个阶段。但韩国规定,结婚登记时,不要求结婚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的父母、朋友或第三人可以代替当事人提交书面文件申请结婚就可以。婚姻登记机关只对书面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且不发给结婚证书。在这一点上与中国的规定是不同的。   3、婚姻的无效及撤销。   中国的旧婚姻法对婚姻的无效及撤销没相应的规定,只规定有骗取结婚登记证书的情形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宣告婚姻无效。但新婚姻法规定,重婚、禁止结婚的血亲之间的婚姻、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得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并且婚后仍尚未治愈的人结婚、未达到结婚年龄等情形的视为无效婚姻(中国婚姻法第10条)。受胁迫而结婚的,可以撤销(中国婚姻法第11条)。但是尚未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消婚姻的损害赔偿请求。重婚是离婚事由之一(中国婚姻法第32条第1款),因重婚而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对有过错一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款)。   韩国民法规定下列婚姻无效:①当事人之间无结婚意愿;②直系血亲之间或8亲等以内旁系血亲之间及与其配偶有亲属关系或曾有过亲属关系的人;③直系姻亲之间或与夫的8亲等以内的血亲有姻亲关系或曾有过姻亲关系的人(婚姻法第815条)。另外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可以撤销:一定亲属之间的婚姻(韩国民法第809条第2款);未达结婚年龄;重婚;结婚时不知道对方患有不能持续婚姻关系的恶性疾病(例如,赌博、酒精中毒、艾滋病患者等);因欺诈或受胁迫而作出结婚意思表示的(韩国民法第816条)。婚姻关系被撤销之后,不具有溯及力(韩国民法第824条)。婚姻撤销判决做出之后婚姻关系就解除。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时候,无过错一方就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婚姻撤销的时候,与离婚时一样有财产分割请求权(韩国家事诉讼法第2条第1款E类事件4号)。   婚姻撤销请求权的行使具有时效性。例如,因受欺诈、受胁迫而结婚请求撤销的,从知道受欺诈或摆脱胁迫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行使请求权,请求权就会消灭(韩国民法第823条);因一方患有恶疾或因其他重大事由撤销婚姻的,从知道重大事由之日起超过六个月,请求权就消灭(韩国民法第822条);可撤销的近亲婚姻,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生育子女的,撤销请求权就消灭(民法第820条)。另外,韩国民法对婚姻撤销有特别的规定。即,女性自婚姻关系结束之日起未经六个月就不得再婚(韩国民法第811条)。民法规定了所谓再婚禁止期限,违反此项规定者,就属于可撤销婚姻。   4、婚姻的效力   (a_)父母子女关系   中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中国婚姻法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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