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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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5日???来源:????【字体显示:大?中??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促进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良性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包括: ????一、符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详见附件)规定的中小企业;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拥有技术监督局代码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以下企业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 ????一、房地产企业; ????二、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 ????三、学校、医院、出版社、电视台等非生产流通企业; ????四、符合我行未评级客户条件的企业(生产流通企业类未评级客户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行指办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县级支行或城区支行。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贷款行为中小企业办理的贷款、贸易融资、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表内、表外业务。 ????第五条? 为中小企业办理信贷业务应遵循总量控制、逐笔归还、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中小企业的认定和分类 ????第六条? 在我行目前有融资余额的企业和新开户的企业,按照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认定中小企业,并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进行标识。 ????已经认定为中小企业的企业,由于经营规模增大而需要调出中小企业的,经贷款行行长或主管信贷副行长批准后,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修改标识。 ????大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不得认定为中小企业,也不得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使用中小企业相关标识。由于分立、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使经营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经一级(直属)分行(含三峡、苏州分行,下同)批准后,可认定为中小企业,并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进行标识。 ????第七条? 中小企业分为1999年以来有新增贷款(不含因兼并、重组、贷款划转而新增的贷款,下同)的中小企业和1999年以来没有新增贷款的中小企业。两类中小企业分别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进行标识。 ????1999年以来没有新增贷款的中小企业如确需新增信贷业务的,报二级分行(含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三峡、苏州分行直接管理的支行,下同)行长审批同意后,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修改标识,并办理信贷业务。 第八条? 1999年以来有新增贷款的中小企业分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分别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进行标识。 ????一、中型企业,指能提供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符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规定的中型企业; ????二、小型企业,指不能提供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符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规定的中型企业和融资总余额超过200万元的符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 ????三、微型企业,指个体工商户和融资总余额低于200万元(含)的符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 ????第九条? 中型企业的评级、授信,以及各项信贷业务的办理执行现行法人客户的信贷政策制度。 ????第十条? 总行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分别制定与其经营特点相适应的信贷政策制度。 第三章? 客户分类、授信和限额管理 ????第十一条? 办理小型或微型企业信贷业务的分支机构实行准入制。 ????总行在一级(直属)分行推荐的基础上,核定办理小型或微型企业信贷业务的二级分行名单。总行核定的二级分行可选择辖内的县支行开办小型或微型企业信贷业务,但需经一级(直属)分行核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 总行制定与小型企业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客户分类办法。 ????对分类结果较高的小型企业,经总行审定后列入“小巨人扶持计划”,给予优惠信贷政策,支持其较快发展;对分类结果达不到一定标准的小型企业,只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对其它小型企业,主要根据其所能提供的担保办理信贷业务。 ????微型企业不进行客户分类,根据其所能提供的担保办理信贷业务。 ????第十三条? 小型企业根据其所能提供的有效担保、销售归行、实收资本等情况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同时核定不同贷款方式的授信额度。 ????微型企业在信贷业务审批通过后自动获得等额的授信额度,业务到期后授信额度自动调减。 ????第十四条? 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信贷业务纳入全行信贷限额管理。 第四章? 信贷业务的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金额 ????第十五条? 小型企业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微型企业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个月。 ????第十六条 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到期后必须收回,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七条? 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贷款利率原则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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