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规约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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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 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 _; 物业类型:_____ 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 ___________。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_ 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 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 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 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供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室内停车场 ; 开发商买卖合同中的其他约定 ;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装修垃圾应袋装化,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详见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规定,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并交纳相应的电梯使用费用。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并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该费用仅指停车秩序管理费用,并非保管费用,物业公司不承担保管责任),不得随意占用他人停车位。对于占用通道,公共区域和停放在楼梯间的车辆,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定期清理转移至到专用场地,并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停车费用;不得在小区内修理或清洗机动车辆。 第十八条 业主负责其房屋单元内部维修保养事宜,保持各系统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业主应对其房屋单元的访客及其物业使用人的行为负责,当业主将其物业出售、出让、赠与、抵押、出租时,必须要求承受人签署承诺二转,承诺履行及遵守本规约。同时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否则原业主将对承受人的行为负责。 第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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