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县推动资优教育方案实施计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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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推動資優教育方案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府教特字第○九七○四○二八○二號 一、目的: 為提供資賦優異學生多元發展潛能之適性教育,陶冶其健全人格,以培養其良 好社會適應能力,依特殊教育法及相關規定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嘉義大學 (二)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 (三)承辦及協辦單位:各區辦理資賦優異教育方案之學校。 三、辦理區域: 本縣依視導區域劃分六區域,含斗六區、斗南區、西螺區、虎尾區、北港區、台西區等。 四、參加對象: 本縣國中小學校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通過鑑定之資賦優異學生。 五、辦理內容: 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其他特殊才能等資賦優異教育性質之活動。 六、辦理原則: (一)各區資賦優異教育方案(以下簡稱資優教育方案)由本府委託學校辦理或與他校、學術單位合辦,並與校內各項教學融合等方式進行,或結合社區、企業界辦理。 (二)受託學校應依據學生能力、興趣、特質、需求等,結合相關教師、家長及相關人力資源,共同選擇適當方式擬定課程計畫,進行資優教育活動。 七、資優教育方案辦理方式: (一)各區受託學校應依學生資賦優異性質區分一般課程,得以下列方式辦理:個別 輔導、專題研究、遠距教學、充實課程、抽離課程、競試比賽、社團活動、參訪活動、觀摩交流、發表活動、假日營隊、縮短修業年限、生涯輔導、宣導活動等。 (二)資優教育課程:為延續性、系列性或進階性的資優教育課程。可採每週上課至少一次,且持續一學期以上,或於寒暑假期間以四至八週時間辦理。 八、甄別標準與甄別日期: (一)甄別標準:依據教育部頒「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由本府或委請學校辦理鑑定,並由學校提報學生於同一期程辦理。 (二)甄別時間:每年於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辦理。 九、參加甄別資格: (一)國中:限已入國中就讀一年級生之本校內學生,學校不得對外甄別。 (二)國小:限已入國小就讀國小三年級生之本校內學生,學校不得對外甄別。 十、參加資優教育方案對象: 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甄別通過之學生,得依本府各區規劃資優教育方案項目之學校接受安置。 十一、資優教育方案辦理之時間: (一)各國中一年級及各國小三年級經通過甄別自第二學期起實施。國中二、三年級及國小四、五、六年級如通過甄別,得於各學期持續辦理(以上甄別程序須本府或委由學校並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規定辦理)。 (二)本計畫以會計年度計算,實施期間自2月至12月(各案期限依文規定辦理)。 (三)為配合各校學生學習,各區規劃學校請利用課餘時間、週末、假日、寒假、暑假。 (四)學生於學習歷程中,如發現確有適應不良情形,得由本縣鑑輔會指定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評估後,得停止資優教育方案之學習。 十二、申請程序: (一)各校於每年1月底前申請,申請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方案名稱、目的、 2、辦理單位、型態、類別。 3、參加對象及人數。 4、辦理期程及實施地點。 5、課程規劃內容重點說明。 6、辦理經費及預期成效。 7、經費概算。 (二)本府將各校申請資料提送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並請學者專家審核(視需要請規劃學校到場說明)通過,再通知學校依審核通過方案辦理。 (三)經本府核定辦理資優教育方案之學校,於方案辦理期間或辦理完畢後,由本府遴派相關人員蒞校進行訪視輔導、專業對話或考核等方式,以瞭解運作成效,並以其結果作為隔年本案經費補助之參考。辦理學校於資優教育方案結束後一個月內應提出執行成果報告送本府核備。 (四)規劃及配合辦理學校應指派教師不定期參加資優教育方案專業成長研習。 (五)本府不定期委請學者專家諮詢規劃資優教育方案課程規劃能力及執行成效。 十三、資優教育方案之教師得聘任各校或跨校相關教師、家長、專家學者、社區及企業團體等人力資源擔任。 十四、經費:每一資優教育方案審核原則,依人數、課程規劃內容:含具個別性、區分性課程、獨立研究、創造性、思考性、判斷性,並具加速加深加廣學習等內容審核,並視年度預算酌予補助。學校視需要並得向學生酌收費用(身障及社經不利之資優生除外)。學校須核實編列,專款專用。 十五、獎勵:推動本計畫有功人員依規定給予獎勵。 十六、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地位不利之資優學生,各校應對其保持最大彈性教育。並給予適度支援。 十七、附則: (一)資優教育方案課程或活動結束後,得由承辦學校發給學習證明或競賽獎勵證明。 (二)課程具適性化、思考判斷性、延續性、系列性或進階性者,優先補助。 (三)本府教育局得視需要,主動委託學校規劃辦理跨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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