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将“修改红十字会法”列入立法预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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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将“修改红十字会法”列入立法预备2013年04月27日 02:23 来源:新京报 分享到: 更多 3476人参与0条主评论 60条评论0条总评论 原标题:修改红十字会法列入“立法预备” 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日前分别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修改红十字会法被列入立法预备项目、视情况在2013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2013年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开局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初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传染病防治法修正案、航道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社会救助法、中医药法等法律草案;继续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等法律草案;适时安排审议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修改的法律等。 今年常委会还将听取和审议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城镇化建设、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等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情况的报告,以及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 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部分) ●初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传染病防治法修正案、航道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社会救助法、中医药法等法律草案。 ●继续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商标法修正案、预算法修正案等法律草案。 ●适时安排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和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修改的法律。 ●列入立法预备项目、视情况在2013年或以后年度安排审议:主要包括修改水污染防治法、著作权法、行政复议法、红十字会法,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慈善事业法、单行税法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二章 组 织 第八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 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二)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三)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四)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五)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六)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七)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十四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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