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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年终结账需要关注的七个问题
一、所得税扣除项目处理要细之又细
年底结账,所得税扣除项目的处理一向都是十分花精力的工作,需要注意的方面也比较多。
税务罚款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预提、待摊会计处理。
企业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一般是按权责发生制来扣除的。对于待摊费用直接按规定摊销入成本费用,所得税中可以扣除。但预提费用,则要注意符合确定性原则,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预提费用是可以扣除的。对待摊费用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除此以外税法规定将不允许在以后年度摊销其他费用。
固定资产盘亏与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理。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亏属于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固定资产盘盈作为“营业外收入”列示于“收入明细表”中。
赞助捐赠支出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细化了视同销售的具体界定,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将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只属于财务核算的变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即交通、住房、通讯补贴仍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作为“职工福利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内税前扣除。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处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其税法上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形成了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进行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二、当年的税费缴纳情况要心中有数
到了年底,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对企业当年的各项税费做一个总分析,再计算一下当年的税负情况,与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进行一个比较,如果异常,要及时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税收调整。这是因为税务机关的稽查选案通常是从年度税负率异常的企业中甄选的。
如计算企业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企业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月“应纳税额”即为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额合计数。月“应税销售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另外,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合计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或={当期各月〔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累计数+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或={当期〔销项税额累计数-(进项税额累计数-进项税额转出累计数)-期初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注:上面〔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0(无负数,负数实为期末留抵税额),即与《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计算口径一致。
三、防止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跨年列支
年底结账前应对所得预提、待摊费用项目进行清理,防止公司已发生的成本费用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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