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工作规定》解读(定稿).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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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工作规定》解读(定稿)

《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工作规定》 2012年2月 主要内容 一、《工作规定》出台的背景 二、《工作规定》的特点 三、《工作规定》调整和新增的主要内容 四、《工作规定》内容解读 一、《工作规定》出台的背景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特点: 1、流动情况发生了变化; 2、政府执政理念发生了变化; 3、综合管理机制发生了变化; 4、工作手段发生了变化。 二、《工作规定》的特点 1、以人为本,寓管理于服务; 2、便民维权,优质服务; 3、明晰责任,综合管理; 4、重视信息化建设; 5、贯穿责任政府的理念。 三、《工作规定》调整和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调整的内容为: 1、调整立法目的和依据; 2、调整适用范围; 3、调整政府领导、部门职责和工作体制; 4、调整行政事务办理的内容,包括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 明与通报,办理婚育证明和生育联系卡; 5、调整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内容,包括享 受免费指导服务,免费技术服务; 6、调整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 人、物业和公共租赁房运营机构的义务。 (二)新增的内容为: 1、新增信息服务与共享要求; 2、新增本市动态监测工作内容; 3、新增区域协作工作要求; 4、新增群众自律; 5、新增流动人口生育第一个子女和再生育的义务; 6、新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内容,包括产检、分娩服 务和假期、待遇; 7、新增办理生育保险和申办常住户口提供的计划生育证 明规定; 8、新增信息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 四、《工作规定》解读 (一)立法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四)工作职责 (五)相关责任 一、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立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立法依据)。 立法目的为: 1、为了加强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2、为了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3、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 4、为了提高人口素质。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 。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 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1、第十六条(免费指导服务) 流动人口可以到提供人口计生综合服务、家庭计划指导服务的网点,免费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孕前优生和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咨询指导等服务。 2、第十七条(免费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可以到人口计生部门设立的计划生育免费药具发放点,免费获取避孕药具;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法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检查和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第十八条(产检、分娩服务) 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件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可以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实行限价收费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服务。 4、第十九条(假期和待遇) 在本市就业的流动人口中的晚婚、晚育人员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 主要内容: (1)晚婚奖励 主体:育龄夫妻。 条件:依法登记的结婚时点和婚姻状况是否符合男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方满23周岁初次结婚,谁符合条件谁享受。 内容:在国家规定的婚嫁基础上增加7天晚婚假。 (2)晚育奖励 享受条件: 女方必须为第一次生育孩子; 女方的生育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生育时女方年龄达到24周岁 享受内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还可以享受30天晚育假。 5、第二十条(生育保险) 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城镇生育保险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注:具体的津贴、补贴申领程序和相关规定都是按照《上海市城镇保险法》执行,本《工作规定》只是明确符合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享受该项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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