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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19-2008基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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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19-2008基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

ICS 03 A 02 SL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 SL 19-2008 替代SL19-2001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 Compilation rules of final account for completion of water capital construction project 2008-11-10发布 2009-02-1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08年第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 19—2008)标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前 言 根据水利部财务经济司《关于征求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的意见的函》(财经财务函[2007]26号),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号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 19—2001)进行修订。 本标准共4章33条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主体、编制期限、编制依据、编制条件、编制要求、编制内容和编制方法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增加了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条件; ——增设了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调整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内容; ——调整报表格式; ——细化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方法。 本标准所替代的标准历次版本为: ——SL 19—90 ——SL 19—2001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财务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财务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本标准参编单位:安徽省淮河会计学会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念彪 高 军 潘祖华马 茵 李家祥 张李平 周维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高 军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曹 阳 目  次 1 总则 2 编制依据 3 编制要求 4 编制内容 5 编制方法 附录A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封面 附录B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格式 附录C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水 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考核水利投资效益,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概(预)算执行成果,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利用外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3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向项目法人提供有关资料。 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项目法人已经撤销的,由撤销该项目法人的单位指定有关单位承接相关的责任。 1.0.4 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0.5 竣工决算审计前,项目法人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查。 1.0.6 竣工财务决算是项目资产形成、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依据。 1.0.7 竣工财务决算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1.0.8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应 包括下列内容: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 3 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4 经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 5 项目合同(协议)。 6 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7 其他有关项目管理文件。 1.0.9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内容已完成。 2 建设资金全部到位。 3 完工结算已完成。 4 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5 涉及法律诉讼、工程质量、移民安置的事项已处理完毕。 6 其他影响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重大问题已解决。 1.0.10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编制要求 2.0.1 建设项目完成并满足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大中型项目的期限应为3个月,小型项目的期限应为1个月。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工作的,报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2.0.2 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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