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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陕西XX〔合〕字〔2016〕-001
【XXXX】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XX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X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XXXX】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住宅、商业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乙方提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服务。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应对本合同承担相应责任。本合同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二);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三);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6.车辆停放、小区交通管理;
7.公共秩序维护、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8.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9.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特约有偿服务;
2.专项有偿服务。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具体服务标准见附件四)。
第六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利润。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住宅:1.20/月·平方米(不含电梯运行费);
商业:3.60元/月·平方米(不含电梯运行费);
以上收费价格随着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2.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不含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含费)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垃圾清运处理费:按照西安市市政办发(2005)7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
2. 电梯运行费:包含电梯能耗、年检、维护及人工费。住宅电梯费4层0.5元/月·平方米,每层递增0.01元/月·平方米, 商业电梯费0.7元/月·平方米。(注:电梯费用需要经实际核算确定,以在物价部门备案为准)。
3.装饰装修监管服务相关费用:
装修垃圾清运费:3.00元/㎡/3个月(不含墙体拆除等产生的垃圾)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的缴纳:
1.业主应于《交房通知书》约定交房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逾期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乙方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2.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
3.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4.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季度初10日前(或以乙方通知时间为准)缴清本季度的全额费用。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条 地下车库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由业主购买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无论是否停放车辆,车位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都应按150元/位·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
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按市场价格交纳车位使用费。取得车位使用权后,再按150元/辆·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一条 业主或使用人的非机动车辆应按西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二条 地面车位属于规划车位的,使用人应按市场价格交纳车位使用费,取得车位使用权后,再按100元/辆·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最终以物价局备案为准)。
第十三条 乙方对临时出入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向车辆使用人按3元/辆·小时的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与地下停车场车位和地面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车辆停放服务合同,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放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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