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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C规则》)2004年修正案.
附件:《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规则》)2004年修正案
1 《国际散化规则》的全文由以下内容取代:
“前言
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海上安全运输本规则第17章所列的散装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液体物质提供一个国际的标准。本规则考虑到所涉及产品的性质,规定了从事此种运输的船舶(不论吨位大小)及其船上所应装配设备的设计和建造标准,以便使船舶、船员和环境所受到的风险减至最小。
2 本规则的基本理念是按船舶运载本规则所列货品的危险程度为每艘化学品船规定一种船型。每一货品可具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包括易燃性、毒性、腐蚀性和反应性,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3 在制订本规则的整个过程中,人们认识到规则必须以完善的造船学和工程学原理,以及对本规则所列的各种货品的危险性有彻底了解作为牢固基础。并进一步认识到,化学品船的设计技术不仅是一门复杂的技术,而且还在飞速发展,因此,本规则也不应静止不变。因此,本组织要考虑到经验和技术的发展,定期对本规则进行复审。
涉及新产品及其运载条件要求的本规则修正案,一经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和海洋环境委员会(MEPC)分别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74年安全公约》)第八条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在其生效前,将暂时作为建议案散发。
本规则主要涉及船舶的设计和设备。但为了确保这些货品的安全运输,必须对整个系统做出评估。这些货品安全运输的其他重要方面,如培训、操作、交通管制和港口装卸等事项,本组织正在或将会作进一步研究。
6 本规则的制订得到了许多具有咨询地位的组织,如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大力协助。
7 本规则涉及化学品船操作要求的第十六章强调了在其他章节中属于操作性的条款,并提到了化学品船安全操作特有的其他重要方面。
8 本规则的编排与海上安全委员会第48届会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是一致的,如IGC规则所规定,气体运输船也可以散装运输本规则所覆盖的液体化学品。
9 本规则1998年版以海安会第MSC.4(48)号决议通过的最初的文本为基础。为了回应1973年国际防止海洋污染大会第15号决议,环保会在其第22届会议上以第MEPC.19(22)号决议通过了将IBC规则扩大到包括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II的防止海洋污染方面。
本规则的这一版本包括了由下列决议通过的各项修正案:
决议 通过日期 默认接受日期 生效日期 1 MSC.10(54) 1987年4月29日 1988年4月29日 1988年10月30日 2 MSC.14(57)
MEPC.32(27) 1989年4月11日
1989年3月17日 1990年4月12日
1990年4月12日 1990年10月13日
1990年10月13日 3 MSC.28(61)
MEPC.55(33) 1992年12月11日
1992年10月30日 1994年1月1日
1994年1月1日 1994年7月1日
1994年7月1日 4 MSC.50(66)
MEPC.69(38) 1996年6月4日
1996年7月10日 1998年1月1日
1998年1月1日 1998年7月1日
1998年7月1日 5 MSC.58(67)
MEPC.73(39) 1996年12月5日
1997年3月10日 1998年1月1日
1998年1月10日 1998年7月1日
1998年7月10日 6 MSC.102(73) 2000年12月5日 2002年1月1日 2002年2月1日 7 MSC.176(79)
MEPC.119(52) 2004年12月9日
2004年10月15日 2006年7月1日
2006年7月1日 2007年1月1日
2007年1月1日 11 从《74年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生效之日(即1986年7月1日)和《73/78防污公约》附则II实施之日(即1987年4月6日)起,本规则成为上述公约下的强制性要求。因此,本规则的修正案,无论是从安全角度还是从海洋污染角度,都必须分别根据《74年安全公约》第八条和《73/78防污公约》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通过和生效。
第一章
总则
1.1 适用范围
1.1.1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运输散装危险化学品或有毒液体物质(NLS)的船舶,不论尺寸大小,包括小于500总吨的船舶,但不包括载运石油或下列类似的易燃货品的船舶:
.1 具有重大火灾危险性的货品,其危险程度超过石油产品和类似的易燃产品;
.2 除易燃性外具有其他重大危险性,或无易燃性但具有其他重大危险性的货品。
1.1.2 对于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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