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古城的经营权与所有权案例分析凤凰古城的经营权与所有权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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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古城的经营权与所有权案例分析凤凰古城的经营权与所有权案例分析

转让经营权 “凤凰”重生 案例描述 凤凰是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一个以苗族为主的多民族县,西邻贵州省松桃县和铜仁市,东与本省泸溪县相连,北与花垣县和吉首市接壤,东南与麻阳县为邻,属多山地区。凤凰县城沱江镇古称镇竿,历史悠久、山川秀丽,至今仍较完整地保留了明清时期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素有“中国最美的小城”之誉和“画乡”之称。1986年11月被列为全国旅游外事开放甲类县城,1991年、1999年分别被湖南省人民政府确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2001年被批准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中的凤凰历史文化名城包含凤凰县域内已开发的绝大部分景点,共划分为五个历史文化保护区和五个风景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包含古城、沙湾、杜母园、南方长城、黄丝桥;风景保护区则包括沱江、南华山、东岭、北园、喜鹊坡。区域内名胜古迹星罗棋布,有省级风景名胜区4处,即建于唐代垂拱(唐睿宗年号,公元685~688年)年间的黄丝桥古城、被誉为溶洞奇观的奇梁洞、飞檐斗拱的古建筑朝阳宫、沈从文故居。2000年发现的“南方长城”被称为“凤凰县最大、价值最高的古建筑遗址”。城郊南华山森林公园为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 凤凰自古就是远近闻名的经济文化中心和旅游胜地。但在2001年之前,凤凰县的各个景点分别由不同政府部门分散管理,基本上还属于政府接待,接待规模一直不大,政府几乎没有收入。时任县长滕万翠认为旅游业到了非转制经营不可的时候了。于是县政府冒着政策风险,采用招标的方式,从投标者中选择了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龙洞公司),将凤凰的8个景区(点)50年的经营权进行转让。此后,凤凰的旅游业开始步入发展的快车道,旅游人次连年增长,旅游收入节节攀升,而经济效益和政府收入也明显增长。 一.案例反映出的问题: 凤凰景区模式即整体租赁模式,就是将旅游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由政府统一规划,授权一家企业较长时间地(最长为50年)控制和管理,组织一方或多方投资,成片租赁开发,垄断性建设、经营、管理该景区,并按约定比例由景区所有者和出资者共同分享经济收益。 结合凤凰景区,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特点之一:成功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凤凰模式存在的关键核心。通过实现企业经营化战略,凤凰县人民政府享有景区景点的所有权与管理权,黄龙洞公司享有景区景点的经营权与收益权。从经营数据上看,凤凰景区在实现两权分离后,旅游总收入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特点之二:独家投资、独家长期租赁经营是凤凰模式成功的必要保障。彭德成(2002)认为,旅游景区的开发,是旅游资源与投资主体的结合。根据投资主体的多寡,旅游景区开发模式存在“1+多”和“1+1”两种方式。前者是指一个景区与多家投资主体的同时结合,国家、集体、部门、个体等一起共同投入该景区的开发经营;后者则是一个旅游景区仅有某一家投资主体相结合,由该投资主体独家控制,垄断性经营。 凤凰模式采取的就是“1+1”模式,由黄龙洞公司独家投资、独家长期经营。一方面,由于受让方具有旅游业经营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业绩,为凤凰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旅游经营权转让期限长达50年,这杜绝了经营者的短期利润最大化行为,而着眼于当地旅游业的长远发展。政府赋予企业长期的经营权,就是在引导企业的经营行为由短期利益向长期利益转换,长期利益的实现就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双赢。 特点之三:对旅游资源的有力保护是凤凰模式存在的基本前提。凤凰模式采取了资源保护性开发战略,对资源的开发均是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之上。不管是脆弱的生态环境,还是古老的民间建筑,以及传统的文化,黄龙洞公司都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方式。其好处是一方面保护了资源的完整性,实现了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对原有资源进行深度开发,使资源以更好的方式呈现在游客面前,进一步提高了凤凰古城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此外,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明确规定了黄龙洞公司在景区景点保护方面承担的责任,约束了经营者重经济效益轻资源保护的行为。 特点之四:品牌营销战略是凤凰模式成功的外在关键因素。结合凤凰古城的特色,黄龙洞公司开展的是品牌营销战略。通过多种文化宣传,提高凤凰古城的知名度,使其以不同的文化吸引着各地游客。 二.出现凤凰古城经营权变动的原因: 1、企业经营化战略 根据委托经营转让合同条款,受让方黄龙洞公司须在经营期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支付转让费8.33亿元人民币;同时还规定黄龙洞公司在前两年须投入8500万元人民币用于凤凰古城部分城楼、南方长城的修复及其他主要景点保护设施和游览设施的修建和改造。凤凰县政府享有上述景区景点的所有权与管理权,黄龙洞公司享有上述景区景点的经营权与收益权,对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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