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总公司法律责任与用人关系分总公司法律责任与用人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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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总公司法律责任与用人关系分总公司法律责任与用人关系

问题一:总分公司体制中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分析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总公司与分公司在隶属关系上是管辖与被管辖关系,在经济上是内部核算关系,在法律上是授权关系,分公司依据总公司的授权开展经营活动。总公司依法享有分公司的各项权益,同时也要承担分公司的经营失败的风险和其他法律责任。 一、分公司的非独立性表现 一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最终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二是分公司没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没有自己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只有具体的业务管理机构,通常由经理人负责掌管,实行经理负责制和经济责任制开展经营活动;三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章程,分公司的名称通常是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区域名称+分公司”构成,并遵照总公司的章程开展活动,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四是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总公司按照其下达的经营目标对公司进行经济责任考核;五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它不能对外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六是分公司不是独立的会计主体,对外不是独立核算单位,只进行内部独立核算,其所有资产包括其经营利润、负债均归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 二、总公司最终承担分公司的民事责任 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经营资格。分公司有自己的营业执照(注意区分营业执照的不同:总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是独立的交易主体,可以在经核准登记的营业范围和总公司的授权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等规定,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活动。这些是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地位、不同于公司职能部门的表现。但由于分公司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开展经营活动和参加诉讼等一切行为的最终后果及民事责任都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依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经营活动,这种授权属于公司的内部规定,是一种内部法律关系,该内部规定因不具有为外界了解、知悉的公示性。因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的内部规定不能规范公司的对外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所以,除了交易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分公司超越总公司授权权限的情况以外,不论总公司授权与否,分公司经营的后果总是要由总公司来承担。总公司不能以未授权或分公司业务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为由拒绝对分公司的经营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分公司是“其他组织”的一种,其自己承担不了的民事责任,最终义务承担者是总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三、总公司对分公司担保责任的承担 担保活动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一般并不包括在分公司的日常经营范围之中。我国《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按照此规定,分公司有效提供担保的条件有二:一是有总公司书面授权;二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法律在分公司担保事项上,要求采取要式授权的方式,这种授权虽然是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内部授权,但直接决定了分支机构对外保证的效力。缺乏任何一个要件,就构成无效担保。 (1)分公司未经总公司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时的责任承担 《担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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