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11(新)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11(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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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02-2表、I202-2表的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非全日制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 无学历有职称人员 指中专以下学历,并已评定了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工人技师在内。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指本单位中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①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②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1-本季平均人数:季报基层表中应填报的平均人数是“1-本季平均人数”,以年初至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报告季内月数求得。计算公式为: 一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 二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 三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 或(用本季平均人数计算) 一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 二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 三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 本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三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求得。计算公式为: 本季平均人数= (3)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 或: 年平均人数=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 年平均人数=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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